嚴格意義上的難民是由1951年7月28日聯合國在日內瓦簽署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1月31日聯合國在紐約修訂的《關於難民地位的難民議定書》****界定的。這兩份文件對難民的定義是: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壹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遭受迫害,因而滯留在本國境外,並且由於這種畏懼而不能或不願返回本國的人、由於這種恐懼而不能夠或不願意利用該國的保護,或由於上述原因而在其原慣常居住地國境外,且現在不能夠或由於這種恐懼而不願意利用該國的保護的無國籍人。
在其本國境外,現在不能或由於這種恐懼不願返回本國。
從地理上講,難民是壹種特殊形式的人口流動。由於自然災害、戰爭、階級和民族壓迫、宗教和種族歧視、國界變更等原因,大量人口被迫背井離鄉,遷徙他鄉,形成壹種強制性的人口遷移。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難民問題日益突出,主要集中在亞洲和非洲,非洲難民主要來自南非和非洲之角,亞洲難民主要來自阿富汗、柬埔寨和越南。聯合國於1951年7月28日通過了《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67年又通過了《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要求給予難民基本人權,並設立了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負責監督《難民公約》的實施和接受援助。
難民是國際社會中的壹個特殊群體,是由於戰爭、種族迫害、部族沖突、國家領土變更、政治庇護、自然災害、經濟惡化等原因而無法或不願返回原籍國的群體,具有群體性、無助性、流動性、自發性和被動性等特點。
難民分為經濟難民、戰爭難民、種族和宗教難民、政治難民和自然災害難民。經濟難民是為了改善生活而 "自願 "離開家園的人,也被稱為 "非法移民"。自然災害難民是指因地震、嚴重水災和旱災而被迫離開家園的人,他們通常可以通過臨時救濟返回原籍國。戰爭難民是為逃避戰爭而逃離家園的人。各類難民的屬性並不完全相同,有時戰爭難民同時也是政治難民,災害難民同時也是環境難民,等等。目前,國際上解決難民問題的方法大致有三種:自願遣返、就地安置和第三國安置。
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給予在其領土上的難民壹定的待遇,包括在初等教育、公共****、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國民待遇;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由職業、住房等方面的優惠待遇,至少不低於給予壹般外國人的優惠待遇;所有國家都應尊重難民獲得個人身份的權利,給予他們身份證件和按照公約規定享受待遇的權利。(難民獲得個人身份的權利,發放身份證件,保護難民不被驅逐出境,並盡可能為難民的歸化和同化提供便利。
"哀莫大於心死"。這是壹位古希臘詩人對難民困境的哀嘆。據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UNHCR)統計,在過去的60年裏,全世界約有7 500萬人因戰爭和災難而被迫離開家園。非洲和中東是世界上輸出難民最多的地區。
6月20日是世界難民日。根據聯合國1951年通過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1條,難民是指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壹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有充分理由畏懼遭受迫害,並且在其原籍國領土以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享受原籍國保護的人。壹些地區性公約也在上述聯合國公約的基礎上進壹步擴展和完善了難民問題。例如,《關於非洲難民問題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規定"難民壹詞也適用於由於外來侵略、占領、外國統治或對公共秩序的嚴重威脅而被迫離開其慣常居住地並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無論是部分或全部)的任何人。"
難民關於難民的法律地位問題,1951年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討論難民和無國籍人地位會議於當年7月28日通過了《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該公約於1954年4月22日生效,截至1982年12月31日,已有91個國家批準和加入。
《公約》規定:
1.締約國不分種族、宗教或國籍,應給予在其領土內的難民下列待遇:(1)在初等教育、公共****s 救濟、勞動和社會保障、宗教自由、財政征收、工業產權和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版權以及訴訟權方面的國民待遇;
(2)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營職業工人和工人方面的國民待遇;(3)在其領土內的難民權利方面的國民待遇。
(2)在動產和不動產、工業、農業和商業中的自營職業、自由職業、住房、初等以上教育、居住地選擇和遷徙自由方面,盡可能給予難民國民待遇,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低於給予壹般外國人的國民待遇;
(3)在就業和建立非政治性和非營利性社團方面給予難民最惠國待遇。
2.締約國應尊重難民先前因其個人身份而獲得的權利,特別是婚姻方面的權利,並應給予難民身份證件、旅行證件和其他行政協助。締約國應準許難民在另壹國重新定居時轉移其財產。
3.難民未經許可,直接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進入其領土或在其領土內逗留時,如能立即向當局提出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理由,則締約國對該難民的非法入境或逗留不予處罰。
四、締約國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不得驅逐合法在其境內的難民,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驅回")其生命或自由會受威脅的領土邊境。
5.締約國應盡可能便利難民的歸化和同化。
6.締約國應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或其任何後繼機構合作,以便利其執行公務。
7.難民應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和規章,並遵守為維持公共****。
鑒於上述公約的規定僅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之前出現的難民,而此後又出現了新的難民情況,因此,1967年1月31日還簽署了《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該議定書於 1967 年 10 月 4 日生效,到 1982 年底已有 90 個國家批準和加入。議定書》規定,上述公約不再僅適用於因 1951 年 1 月 1 日之前發生的事件而淪為難民的人,從而使締約國境內的所有難民地位平等。難民法(特別是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關於非洲難民問題某些特 定方面的公約》)以及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署)的職責為保護和 援助難民提供了基本框架。除此以外,難民還受到壹般人權法的保護,當難民所在國發生武裝沖突時,難民還受到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保護。
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人們應受到保護,以免流離失所,在流離失所期間,只要他們沒有直接參與敵對行動,就應作為平民受到保護。國際人道法還保障救濟和人道主義組織在武裝沖突局勢中接觸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沖突各方必須為藥品、食品、毯子和帳篷等救援物資的供應提供便利。
遺憾的是,在最近的許多沖突中,這些規則被忽視,使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面臨危險。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壹直呼籲各國和非國家武裝團體在救助平民時尊重並確保尊重國際法和基本人道原則。只有遵守這些武裝沖突規則,才能防止難民潮和境內流離失所;同樣,只有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才能保護那些被迫逃離家園的人。 每年的 6 月 20 日是世界難民日。為了保障難民的基本權利,聯合國於 1951 年召開了 "關於難民和無國籍人地位的全權代表會議",通過了《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給予在其領土上的難民壹定的待遇,包括:初等教育、公共 **** 救濟、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待遇。
各國應尊重難民獲得身份的權利,向他們發放身份證件,保護他們不被驅逐出境,並盡可能為難民入籍提供便利。
2009年世界難民日的主題是 "活生生的人,活生生的需求"。聯合國難民署的全稱是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UNHCR),由聯合國大會於1950年12月14日創立,並於1951年1月1日開始工作。本組織幫助世界各地的流離失所者,在緊急情況下向他們提供帳篷、食物、水和藥品等生活必需品,並尋求持久的解決辦法,包括自願遣返家園或在新的國家重新開始生活。50 多年來,本組織已幫助 5000 多萬人開始了新生活。如今,分布在 120 多個國家的 5000 多名工作人員仍在繼續幫助約 2200 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