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置電桿、變壓器、地下管線(包括水、油、氣管線和電線)、廣告牌、招牌等類似設施。
(二)搭建棚屋、攤點、維修場、加油站等類似臨時設施;
(三)堆放垃圾、建築材料和其他類似堆積物;
(四)挖土、采礦、取土、引水灌溉、排汙、種植作物、燒窯、制坯、堆肥、脫粒、曬糧、曬煤、拉鋼筋及其他類似作業;
(五)堵塞溝渠及其他非法使用、侵占、損壞和汙染公路路產的行為。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壹)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二)堅持路檢,實行動態管理和靜態管理,及時掌握路產情況;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和查處各種非法使用、侵占、汙染、破壞和損毀路產的行為;
(四)高速公路兩側控制紅線;
(五)從地面、公路上方或者地下修建跨(跨)公路的其他設施的聽證;
(六)審批使用、占用公路和特殊情況下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七)維護公路渡口和公路養護施工現場的正常秩序;
(八)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收集證據,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九)對損壞路產和發生侵權行為且拒絕接受調查的車輛,可責令其在指定地點停放暫停行駛,等候處理;
(十)具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部門辦理路政復議案件,參與路政案件的訴訟活動;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第六條公路發展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為依據,並與鐵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