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規範和完善我市建設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建立科學決策、規範運作、嚴格監督的管理體制,控制建設成本,杜絕拖欠工程款、確保工程質量,提高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項目建設活動中在杭州市範圍內實施的建設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通過財政投資、國家或地方財政債券、利用外國政府贈款和國內外金融組織的政府擔保貸款等方式獨資或合資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全市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政府制定政策、規範市場、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職能、並組織實施本規定,主要負責項目管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配套的線路管道、管線及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的項目管理活動實施監督。工程建設管理活動的監督;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範圍內工程建設管理活動的監督。
第四條 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必須貫徹以下原則:
(壹)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二)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嚴格控制拖欠工程款;
(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業主)負責制、市場準入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監管信息系統),對建設項目各方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質量行為、安全行為、造價管理行為進行監管,對項目建設全過程實行網絡跟蹤監管。
二、項目自建和委托項目管理
第六條建設項目施工可以由具備施工管理條件的項目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施工,也可以委托專業項目管理單位進行專門管理。
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自行建設的,其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具備以下條件:
(1)從事與項目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相當專業水平的正式上崗人員3人以上(含3人),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專業水平的正式上崗人員5人以上(含5人),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專業水平的正式上崗人員5人以上(含5人)。(含五名)中級職稱或相當專業水平,且均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業績和相應的管理能力。
(2)管理人員應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3)管理人員能夠認真、公正、科學、廉潔地履行職責。
不具備條件的,必須委托專業工程管理單位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或各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
第七條 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具備自建能力的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在項目立項後十日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自建備案手續。
第八條 項目管理的主要模式:
(壹)融資建設:是指以項目投融資的方式,將項目建設管理的主要工作委托給投融資方完成,即融資、建設、運營、移交的模式。
(二)工程總承包:是指由項目主管部門(業主)委托或招標取得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施全過程或若幹階段的承包。
(三)項目代建:是指項目主管部門(業主)委托或招標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全過程或各階段的建設實施。
第九條工程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具備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房地產開發、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壹項或多項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第十條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必須按《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資質備案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備案,憑《備案證書》和《誠信手冊》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活動。資質備案有效期為兩年,期滿必須重新備案後方可繼續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活動。
第十壹條政府投資項目自建的,其所屬建設管理機構必須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批準組建。凡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其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不具備自建管理能力的,必須委托專業項目管理單位,進行全過程或分階段專業化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項目管理合同管理的,委托方應當與項目管理單位簽訂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明確委托項目管理的範圍、形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法律關系。
項目管理實行履約保證金擔保制度,具體擔保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管理招標文件中確定。
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招標
第十三條項目管理單位開展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市場活動要引入競爭機制,政府投資項目委托項目建設管理的,壹般都要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管理單位。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人應當通過市交易中心或者報紙、信息網絡等指定媒體公開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的,招標人應當從中選擇不少於3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申請人不得入選:
(壹)被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停止承擔工程項目管理任務的;
(二)在近三年承擔的工程項目建設中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重大違法、違約行為的。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項目建設管理招標。項目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單位評標壹般采用綜合評估法。應當根據項目建設管理業績、投資控制能力、企業信譽、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項目建設管理大綱(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項目建設管理目標和保障措施、管理成本報價等,擇優選擇項目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承擔同壹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及其資質範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依法應當招標的,應當由業主(項目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確定。
施工企業不得在同壹工程項目中從事工程施工和工程承包業務。
壹個建設項目只能由同壹個項目管理單位承擔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管理委托合同的內容應當明確履行期限、項目管理的形式和範圍、報酬和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並報市招標投標辦公室或有關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轉包或者擅自分包所承接的項目管理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接項目管理業務。
第十九條 工程代建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委托項目的規模、範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由委托方和工程代建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招標文件的承諾簽訂委托工程代建管理合同。
四、項目管理雙方職責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的實施壹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項目立項;
(二)項目方案審批;
(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
(四)實施招標采購;
(五)履行開工手續;
(六)組織施工;
(七)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
(八)項目評估。
第二十壹條 委托方(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負責提出項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等。
(三)選擇和確定項目管理單位;
(四)協調項目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和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
(五)參與項目前期規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和投資確定等工作;
(六)協助項目管理單位辦理規劃、立項、土地、資金、規劃、建設等壹系列有關報批手續。
(七)參與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評審,參與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的監督工作;
(八)監督指導項目的建設實施;
(九)按合同約定向項目管理單位撥付建設資金和項目管理費用;
(十)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移交;
(十壹)組織審核工程決算並報批。
第二十二條 項目管理單位按照項目管理委托合同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計劃、項目進度總控計劃、項目投資總控計劃和項目資金使用計劃,並報送委托方;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使用單位提供的項目功能需求報告,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進行項目初(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使用單位提供的項目功能需求報告,組織開展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規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和投資確定;
(三)辦理征地報批手續;
(四)選擇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工作的承擔單位。
(五) 組織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成果
(六) 辦理涉及投資、財政、規劃、環保、建設、房管、消防、市政、園林綠化、文物保護等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相關手續;
(七) 對項目建設施工階段進行全面管理和協調;
(八)做好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
(九)組織各項工作;
(十)組織施工階段的各項工作;
(十壹)組織施工階段的各項工作;
(十二)組織施工階段的各項工作;
(十三)組織施工階段的各項工作;
(十四)組織施工階段的各項工作;
(十五)組織施工階段的各項工作;
(十六)組織施工階段的各項工作;
(十七)組織施工階段的各項工作;
(十八)做好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
(十九)編制工程決算報告,依法辦理工程交付使用手續。
五、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規定辦理計劃、立項、用地、資金、規劃、施工等壹系列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為嚴格控制投資,堅持概算控制預算,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在施工圖審查時應同時報送施工圖預算,設計單位在報送施工圖審查時,應壹並報送施工圖預算與工程概算對比分析表。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各個環節的交易必須在有形建築市場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杜絕暗箱操作。根據《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應當招標的應當按照規定招標。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簽訂承包合同,並對合同內容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凡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應當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全面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概算、預算、預決算應當依據《計價規範》和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用地許可證、規劃用地批準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未領取的,壹律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八條 委托項目建設管理的,項目管理單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其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提交備案。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概算投資,進行施工組織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進度等管理工作,確保工程質量,按時交付使用。
工程建設管理單位不得憑借行業特權壟斷市場和肢解發包單位工程,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單位購買其指定廠家生產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在項目實施管理期間,不得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總投資。確因技術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進行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應由項目管理單位提出,經建設、監理、施工和設計四單位****,簽字確認後,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進行變更和調整。
第三十壹條因設計變更需增加工程量,增加值造成工程造價超過概算的,須報審批部門按有關規定重新審批;增加值造成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超過中標價10%的,須報市招投標辦備案,在市招投標辦的監督下,按程序直接發包。
第三十二條 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和實際施工進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監理必須按照施工工序,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對分項、分部工程進行檢查核實簽證,未經核實登記的監理,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設方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
委托項目建設管理的,必須在項目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確項目管理單位執行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項目管理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年度工程進度資金使用計劃,並按月提供工程進度報表和撥付簽證,報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確認後及時安排落實撥付。財務直接撥付,財務審核直接撥付。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各方進行驗收,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
委托項目建設管理的,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後30日內,向使用單位或者設施管理單位辦理資產或者設施移交手續。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項目規劃、建設各個環節的文件、資料和檔案,在辦理資產移交交接手續時壹並移交給有關單位和部門。
第三十四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達到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工程技術經濟資料齊全並簽訂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必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工程交付使用壹年後,項目管理單位的履約保證金方可退還。
第三十五條工程竣工,並經竣工財務決算審查批準後,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節余的,按雙方約定給予項目管理單位壹定的獎勵,並在項目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獎勵資金按項目管理委托合同約定執行。
項目管理單位未全面履行合同約定,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造成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或增加的投資將從項目管理單位的全部履約保證金中予以補償;履約保證金數額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管理單位的管理費;項目管理費不足的,由項目管理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項目管理費的不足部分。
第三十六條 委托項目管理的,項目管理的保修期參照建設工程的保修期執行。
第三十七條 項目管理業務完成後,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交付使用後三個月內,將考核報告和工作總結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六、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招標投標、合同備案、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登記、施工許可等手續時,應當將建設工程的相應信息錄入工程監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九條 市建委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建設項目過程中及時在工程監管信息系統中錄入建設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市場行為、質量行為、安全行為、造價管理行為等行為,並根據檢查結果分別作出處理:
(壹)現場警示:對建設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存在的不良行為立即作出限期整改。
(二)網上警示:對存在不良行為但逾期未整改的,錄入工程監理信息系統予以曝光。
(三)行政處罰: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除現場警告、網上警告外,還要按照相關程序予以行政處罰。
(四)誠信記分:按照《杭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在誠信網上予以記分。
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檢查。
第四十條 設立建設項目違法違規事例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都有權對建設項目審批、備案和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十壹條 建設項目當事人或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誠信扣分,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建設項目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投標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設計的;
(五)違法分包和違法轉包、掛靠、層層發包的;
(六)不履行發包、承包工程合同的;
(七)違反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特別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造成安全隱患的;
(八)拖欠工程款或者民工工資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