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食藥監局舉行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解讀新聞座談會,權威解讀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新修訂《食品安全法》體現出十大亮點。1.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同時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農業行政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確保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尋、質量可控。2.保健食品不得宣傳當藥吃:加強特定標識監管,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標簽應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3.網絡食品實名登記,出問題網站賠償損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4.嬰兒乳粉配方必須註冊: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5.處罰起點由過去的2000元提升到5萬元:全面加大處罰力度,大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起點由過去的2000元提升到5萬元,較嚴重的違法行為起點為10萬元。 6.實行首負責任制: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7.發現問題應立即召回: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食藥監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8.銷售者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9.禁止將劇毒、高毒用於農作物: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10.經營企業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食藥監總局解讀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154條,比原來增加50條,對原有許多條文進行了實質性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壹是鞏固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成果。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統壹監管。同時,明確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食品藥品監管派出機構。二是突出食品安全風險治理。進壹步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制度;增設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開展風險交流,防患未然,消除隱患;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三是實施最嚴格的全程監管。明確食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以及餐飲服務、食用農產品銷售等各環節食品安全過程控制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增設網絡食品交易管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等制度,進壹步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責任。四是強化食品安全源頭控制。加強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對農藥使用實行嚴格的監管,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調整範圍,對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五是突出對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將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確定為特殊食品,並從原料、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廣告等方面嚴格把關,嚴格準入,嚴格監管。同時,要求生產特殊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的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
六是強化食品安全社會***治。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建立食品安全貢獻褒獎制度,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增加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規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鼓勵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七是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食品安全刑事責任追究;提高財產罰額度,罰款最高可達到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30倍;強化資格罰力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強化食品安全連帶責任;明確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完善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增設消費者可以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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