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門條件?
為加快結構調整,規範鉛鋅行業投資行為,促進我國鉛鋅行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鉛鋅行業準入條件。
壹,
企業布局、規模和外部條件
新建或者改擴建鉛鋅礦、冶煉和回收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用地標準的規定。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態功能區劃要求,在優化發展和重點發展的區域,研究確定不同區域鉛鋅冶煉總生產規模,合理選擇鉛鋅冶煉企業廠址。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以及大中城市及其郊區、居民區、療養院、醫院、環境要求高的企業等1公裏範圍內,不得新建鉛鋅冶煉項目,也不得擴建環保改造以外的鉛鋅冶煉項目。再生鉛鋅企業的選址也應按照《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焚燒廠選址原則進行。
新建鉛鋅冶煉項目,單系列鉛冶煉能力必須達到5萬噸/年(不含5萬噸);單系列鋅冶煉規模必須達到65438+萬噸/年及以上,鉛鋅精礦、運輸等外部生產條件落實,新建鉛鋅冶煉項目企業原料自有比例達到30%以上。允許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企業現有產能轉型為單系列鉛冶煉產能5萬噸/年以上(不含5萬噸)和單系列鋅冶煉規模654.38+萬噸/年及以上。
現有再生鉛企業生產準入規模應大於10000噸/年;改擴建再生鉛項目,規模必須在2萬噸/年以上;新建再生鉛項目的規模必須大於5萬噸/年。鼓勵大中型鉛冶煉龍頭企業將小型再生鉛廠與煉鉛爐合並處理或回收再生鉛。
開采鉛鋅礦資源應當遵守《礦產資源法》及相關管理規定,並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采礦權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規劃進行開采,嚴禁無證勘查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規範鉛鋅礦勘查開采審批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探礦權采礦權轉讓方式和審批權限,嚴禁擅自審批,嚴禁分割轉讓整個礦床。
新建鉛鋅礦最低生產建設規模不得低於單體礦山3萬噸/年(100噸/日),服務年限必須大於15年。中型礦井生產建設規模應大於30萬噸/年(1000噸/日)。
采用浮選工藝的選礦企業選礦能力必須在1000噸/日以上。
礦山投資項目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公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要求辦理。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鉛鋅礦開采、冶煉、回收項目資本金比例應達到35%以上。
二、技術和設備
新建鉛冶煉項目,粗鉛冶煉必須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鉛冶煉技術,如生產效率高、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富氧底吹強化冶煉或富氧頂吹強化冶煉,以及雙轉化、雙吸收或其他雙吸附制酸系統。新建鋅冶煉項目中,硫化鋅精礦焙燒必須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氣達標的沸騰焙燒工藝;單臺流化床焙燒爐的爐膛面積必須達到109平方米及以上,必須配備雙旋、雙吸等制酸系統。
必須有資源綜合利用、余熱回收等節能設施。煙氣制酸嚴禁采用熱濃縮酸洗工藝。冶煉尾氣余熱回收、收塵或低二氧化硫濃度尾氣處理的工藝和設備必須符合《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火法冶煉必須在密閉條件下進行,防止有害氣體和粉塵逸出,實現有組織排放;必須設置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采用濕法冶金工藝冶煉時,必須有廢氣除濕凈化裝置。
發展循環經濟,支持鉛鋅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提高鉛回收企業技術和環保水平,走規模化、環保型發展道路。新建和現有再生鉛鋅項目中的廢鉛鋅回收和處理必須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再生鉛企業必須對廢鉛酸蓄電池進行整體回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中的相關要求進行貯存,並采用機械化破碎和分揀,分別對塑料、鉛板、含鉛物料和廢酸液進行回收處理。如果在破碎過程中使用水力分選,水必須在沒有泄漏的情況下在閉合回路中循環。分離出的鉛膏必須進行脫硫預處理(或送硫化鉛精礦冶煉廠聯合處理),脫硫母液必須進行處理並回收副產品。不要帶殼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冶煉和精煉必須采用國際先進的短窯設備或同等設備,冶煉時的給料、出料和精煉鑄錠必須采用機械化操作。禁止人工或露天粉碎廢鉛酸蓄電池。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爐建設鉛鋅回收項目。
加強再生鋅資源回收管理,集中回收鍍鋅鐵皮等鍍鋅鋼材,有效回收鋅、鉛、銻等再生金屬。鼓勵再生幹電池中二次金屬的研發和建設,工廠生產規模暫不限制。
新建大中型鉛鋅礦應采用適合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的先進采礦方法,盡可能使用大型設備,並適當提高自動化水平。選礦必須采用浮選工藝。
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等產業政策法規,立即淘汰土法燒結圓盤、簡易高爐、燒結鍋、燒結圓盤等落後煉鉛工藝和設備,淘汰坩堝爐熔煉回收、土法馬弗爐、馬槽爐、臥式罐、小型立式罐還原熔煉、簡易冷凝設施回收鋅或氧化鋅等落後煉鉛工藝。禁止新建燒結機-鼓風爐煉鉛企業,2008年底前淘汰燒結機煉鉛工藝,改造後雖已配備制酸系統,但尾氣和鉛塵汙染仍達不到環保標準。
第三,能源消耗
新鉛冶煉綜合能耗低於600千克標準煤/噸;粗鉛冶煉綜合能耗低於450千克標準煤/噸,粗鉛冶煉焦炭消耗低於350千克/噸,電鉛直流電耗降至120千瓦時/噸。新建鋅冶煉電解鋅工藝綜合能耗低於1700 kg標準煤/噸,電解鋅生產沈澱鋅的電解直流電耗低於2900kWh/噸,鋅的電解電流效率高於88%。鋅蒸餾的標準煤耗低於1600kg/噸。
現有鉛冶煉企業:綜合能耗低於650千克標準煤/噸;粗鉛冶煉綜合能耗低於460千克標準煤/噸,粗鉛冶煉焦炭消耗低於360千克/噸,電鉛直流電耗降至121千瓦時/噸,鉛電解電流效率大於95%。現有鋅冶煉企業:精餾鋅工序綜合能耗低於2200千克標準煤/噸,電鋅工序綜合能耗低於1.850千克標準煤/噸,電鋅工序標準煤耗低於1.650千克/噸,電鋅直流電耗降至31.000千瓦時/噸以下,電解電流效率大於87%。現有冶煉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節能降耗,到“十壹五”末達到新建企業能耗水平。
新建和現有再生鉛鋅項目必須有節能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確保符合國家能耗標準。冶煉再生鉛的能耗應低於130千克標準煤/噸鉛,電耗應低於100千瓦時/噸鉛。
鉛鋅礦露天開采山原礦綜合能耗低於7.1 kg標準煤/噸礦石,鉛鋅礦露天開采山原礦綜合能耗低於1.3 kg標準煤/噸礦石。鉛鋅礦選礦綜合能耗低於14kg標準煤/噸礦石。礦石電耗低於45千瓦時/噸。
第四,資源綜合利用
新建鉛冶煉項目:總回收率達到96.5%,粗鉛冶煉回收率大於97%,鉛精煉回收率大於99%;總硫利用率大於95%,固硫率大於99%;水循環利用率達到95%以上。新建鋅冶煉項目:冶煉總回收率達到95%;蒸餾煉鋅回收率達到98%,電解鋅(濕法)回收率達到95%;總硫利用率大於96%,固硫率大於99%;水的循環利用率達到95%以上。
所有鉛鋅冶煉投資項目都必須設計有價金屬綜合利用的內容。回收的有價伴生金屬覆蓋率達到95%。
現有鉛鋅冶煉企業:鉛冶煉總回收率95%以上,粗鉛冶煉回收率96%以上;總硫利用率94%以上,固硫率96%以上。水循環利用率90
超過%。鋅冶煉、蒸餾、精餾和電鋅的總回收率分別達到96%、94%和93%。硫的利用率達到96%以上(ISP法達到94%),硫的總捕集率達到99%以上;水循環利用率90
超過%。現有鉛鋅冶煉企業通過技術改造降低資源消耗,在“十壹五”末達到新建企業標準。
新建鉛回收企業鉛總回收率大於97%,現有鉛回收企業鉛總回收率大於95%,冶煉廢渣中鉛含量小於2%,廢水回收率大於90%。
鉛鋅開采損失率坑采(地下開采)不超過10%,露天開采(露天開采)不超過5%,采礦貧化率坑采(地下開采)不超過10%,露天開采(露天開采)不超過4.5%。硫化礦選礦鉛金屬實際回收率87%,鋅金屬選礦實際回收率90%以上,混合(難選)礦石鉛鋅金屬回收率85%以上,噸礦平均電耗35千瓦時以下,水耗4噸/噸礦以下,廢水循環利用率75%以上。禁止建設資源利用率低的鉛鋅礦和選礦廠。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審批采礦權申請時,應當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鉛鋅礦實際開采損失率、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不得低於批準的設計標準。
動詞 (verb的縮寫)環境保護
鉛鋅冶煉和采選業的汙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工業窯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6),防止鉛冶煉過程中二氧化硫和含鉛粉塵的汙染以及汞、汞等有害重金屬離子的汙染確保二氧化硫和粉塵符合排放標準。嚴禁鉛鋅冶煉廠廢水中重金屬離子、苯、酚等有害物質超標排放。有色金屬工業鉛鋅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後,按新標準執行。
鉛鋅冶煉項目的原料處理、中間物料破碎、冶煉、裝卸等所有產生粉塵的部位都要配備除塵回收裝置進行處理,並安裝由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指定的自動監測系統進行監測。
在新建和現有回收鉛鋅項目中,廢鉛鋅的回收和處理必須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確保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和相關地方標準,嚴禁將電池破碎廢酸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環境中。排放的廢水應符合《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冶煉和精煉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必須有組織地排放,並送至除塵系統;廢氣排放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冶煉過程產生的廢渣、廢水處理系統產生的汙泥、除塵系統凈化回收的含鉛煙氣(灰)、防塵系統中的廢吸附材料、燃煤爐渣等。必須無害化處理;含鉛量高的水處理汙泥和鉛塵(灰)必須返回熔煉爐熔煉;工作環境必須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的要求;所有員工必須定期體檢並保留記錄。企業必須有完善的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和相應的應急設施設備;企業應配備完備的廢水和廢氣凈化設施並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再生鉛生產企業以及從事收集、利用、處置含鉛危險廢物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持證排放汙染物(未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的地區除外),並達到排放標準。現有鉛鋅采選冶煉企業必須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現有鉛鋅冶煉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公布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企業名單,對排放不達標或者超過排汙總量的企業,決定限期治理。處理不合格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停產或者關閉。
嚴禁礦山企業破壞和汙染環境。要認真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驗收程序。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復墾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逐步建立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保證金制度,專項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礦山投資項目的環境保護設計,必須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公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露天礦區必須按照環境保護和水土資源保持的要求,完成礦區環境恢復。廢渣、廢水要循環利用,廢渣要固化、無害化處理,汙水要全部回收利用。地下開采采用充填采礦法,將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等固體廢棄物回填至采空區,控制地表沈陷,保護地表環境。采用充填采礦法的礦山不允許地表移動;采用其他采礦方法的礦山,地表移動程度不得破壞地表植被、自然景觀和建築物。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
鉛鋅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鉛鋅礦、鉛鋅冶煉制酸、制氧系統工程和安全設施在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必須依法經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必須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防火、防雷擊、防設備故障、防機械傷害、防人員墜落等事故預防設施,以及安全供電、供水裝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並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必須通過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驗收。
鉛鋅礦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等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七。監督和管理
新建、改建鉛鋅礦和冶煉項目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鉛鋅礦和冶煉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影響評價等程序必須按照準入條件的規定辦理,融資程序應符合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的規定。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分級審批的規定,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現有符合產業政策的鉛鋅冶煉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在資源綜合利用、能源消耗、環境保護等方面滿足新建企業的準入條件。
新建或改建的鉛鋅礦、冶煉及回收項目投產前,必須接受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投資、土地、環保、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質檢等相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的監督檢查,檢查工作應按照準入條件的相關要求進行。經檢查認為未達到準入條件的,由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按照設計要求限期完善相關建設內容。對未依法取得土地或未按規定條件和土地使用合同使用土地、未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或土地復墾措施的,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和土地使用合同予以糾正和處罰,責令限期改正,不得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法打擊各種采礦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環保部門應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限期整改。
新建鉛鋅礦、冶煉和回收的生產能力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排汙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和銷售等經營活動(尚未實施排汙許可證的地區除外)。涉及制酸、制氧系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現有生產企業生產能力通過省級有關部門驗收後,還需按規定辦理排汙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地區發改委、經委(經貿委)、工業辦以及環保、工商、安全生產、勞動衛生等相關管理和執法部門。應定期監督本地區鉛鋅企業實施準入條件。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協助相關部門跟蹤監管。
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的鉛鋅礦、冶煉、回收、新建和改造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備案,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手續,環保部門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金融機構不予提供信貸,電力部門依法停止供電。被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的企業,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鉛鋅礦、冶煉和再生鉛鋅回收生產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
八。補充條款
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港澳臺除外)的各類鉛鋅礦、冶煉和回收生產企業。
本準入條件同樣適用於其他設備改造為鉛鋅冶煉設備後的冶煉生產行為。
本準入條件涉及的國家標準如有修訂,以修訂後的新標準為準。
本準入條件自2007年3月10日起執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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