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造林補貼。國有林場、農民和林業職工(含林區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低產低效林等開展人工造林、更新改造,面積不少於1畝的,給予適當補助。
造林補貼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造林主體直接補貼造林成本補貼,補貼標準如下:人工營造,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助200元,灌木林每畝補助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陜西、山西等省區灌木林每畝補助200元),經果林、木本藥材林和其他林木、竹林每畝補助100元;
跡地人工更新、低產低效林改造每畝補助100元。間接費用補助是指享受造林補貼的縣、局、場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造林相關作業設計和技術指導所需費用的補助。
關於林業補貼的其他規定。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每年12月31日前,由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提出下壹年度林業任務計劃,包括:下壹年度造林綠化、森林撫育和良種生產計劃,濕地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林業重點扶持內容的林業貼息貸款建議計劃,林業科技推廣與示範項目立項指南等。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下達的林業任務計劃和有關要求,結合本省林業建設、保護和恢復任務,於每年3月31日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林業貼息資金申請文件。
以上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