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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yíng yè shuì gǎi zēng zhí shuì),簡稱營改增,是指將原征收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為征收增值稅。增值稅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可以使社會形成較好的良性循環,有利於減輕企業稅負。
增值稅只對產品或勞務的增值部分征稅,減少重復征稅,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作出的重要決策。
目的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進壹步減輕企業稅負,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促進服務業特別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發展,推動產業升級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適用較高稅率。
第四十條規定,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銷售行為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征收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關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說明》規定,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無形資產銷售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經營活動。
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效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版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 業特許經營權、配額、經營權(含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讓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