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房是集管理、技術、經營、服務等於壹體的綜合性科室。藥房不僅要保證提供給患者準確、質量合格的藥品,而且要保證患者安全有效地使用藥品,確保醫療費用更為經濟合理。
醫療機構內的從業人員,包括:
1、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2、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3、護士。指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4、藥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
5、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6、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後勤等部門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