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稅務、公安、物價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道路貨物運輸實施管理。第二章 開業和歇業、停業管理第六條 申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條件,經運政機關批準,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駐廈各軍(警)種所屬單位要求參與地方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的,應按本辦法辦理開業手續,取得經營資格,其車輛應掛軍企牌照並辦理車輛道路運輸證,方可參與營業性運輸。第七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中方合營者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3年以上的經營經驗,且擁有營運車20輛以上。外方投資者必須具有固定國籍和合法身份證明、公司註冊證書和有效商業登記證以及所在國或地區的合法資信證明(包括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銀行貸款),其證明資產必須大於該項目的投資總額;同時與中方多家企業合營的,其證明資產必須大於各項目投資總額。第八條 經營零擔貨物運輸者,必須具有5輛以上的有防雨、防塵、防盜功能的封閉式專用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搬運裝卸設備,以及有防火、防盜、防潮設施的倉儲場地。第九條 經營大件貨物運輸者,應有1名以上中級職稱的汽車運用、路橋建設或其它與大件貨物運輸密切相關專業人員以及1輛能運載三級以上長大笨重貨物的專用車和相應的裝卸設備。駕駛員必須有5萬公裏安全行車裏程的駕駛經歷。第十條 經營冷藏保溫運輸者,必須擁有冷藏、保溫專用車輛。第十壹條 經營危險貨物運輸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10輛以上專用車;
(二)具有封閉型車庫和有關部門批準允許停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停車場地;
(三)具有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安全行車裏程已達到5萬公裏以上的駕駛員和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第十二條 申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者必須向運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填報有關項目籌建申請表:
(壹)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資金信用證明或資產評估機構的驗資證明;
(三)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期1年以上的租賃證明;
(四)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的,還須提交項目建議書、合營協議書、中方合營者營業執照、外方投資者的身份證明、公司註冊證書和商業登記證以及擬成立企業名稱的工商登記證明;
(五)國家規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運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準予進行開業籌建工作。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者應向運政機關申領許可證,符合條件的由運政機關發給許可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含臨時性和非營業性),發給加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許可證。
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每年審驗1次。第十三條 申辦四類大型物件運輸以及跨地(市)、跨省市貨運配載線路專營者,經市運政機關審核後,報省運政機關審批。
組建省際或中外合資、合作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及專營國際貨運配載線路者,經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報交通部審批,憑立項批準文件到市外資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向當地運政機關辦理有關營運證件。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須由經營者持下列材料向運政機關提出申請:
(壹)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分支機構的辦公場地產權證明或租期1年以上的租賃證明;
(三)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聘用證明、身份證明及經營分點的設立期限。
運政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本辦法實施前外地運輸企業已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本辦法規定補辦手續。經運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發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合格的,由運政機關予以取締。
港、澳、臺地區和外國的道路運輸企業以及我國在境外與他國***同投資的合資道路運輸企業在本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