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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幾年調整1次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原則上是三年調整1次。

國家《藥品目錄》的新藥增補工作每年進行壹次,各地不得自行進行新藥增補。增補進入國家乙類目錄的藥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人當地的乙類目錄。

在制定《藥品目錄》的工作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 行藥品檢驗,不得向藥品生產和經銷企業收取評審費和各種名目的 費用,不得巧立名目加重企業的負擔。制定《藥品目錄》所需經費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撥款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分為兩類,甲類指的是全國統壹的能夠保證治療基本需要的藥品,這類藥品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給付,乙類則指的是可以享受部分支付的藥品,給付過程是首先職工要自己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然後再用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標準來給付費用。藥品目錄中的藥分為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

法律依據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包括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和中藥飲片。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據臨床藥理學分類,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分類。第三條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各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家基本藥物遴選調整工作。委員會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辦公室設在國家衛生計生委,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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