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沒有出臺關於藥品臨近有效期禁止銷售的規定文件。但是有文件規定銷售近效期藥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壹百六十七條 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處方經執業藥師審核後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後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2、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3、銷售近效期藥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4、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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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給“臨界期”藥品設個專櫃》
面對壹些藥房“半遮半掩”地打折推銷臨近過期藥品,很多消費者滿懷疑慮。對此消費者協會的說法是,“臨界期”藥品可以用,但銷售時有義務提前告知。
沈陽市民馬恒給孩子買咳嗽藥,回家後發現還有半個月就要過期了,這樣的藥還能吃嗎?找到藥店要求換貨,但對方卻表示,藥品屬於特殊商品,不能退換貨。
記者近日走訪沈陽市多家藥房註意到,藥品快到期仍然在架銷售的不在少數,而且都擺在顯著位置,有的藥店還作為促銷商品進行銷售,但是對瀕臨過期的事實只字不提。壹些市民購入後,因為發現藥品臨近過期而不敢用;有的市民貪圖便宜而批量購入,短時間內用不完而造成了浪費。
與藥品相類似,眼下消費者對快要到期的食品類商品比較敏感,而在工商部門的組織下,很多地方的超市都對快要到期的食品設置臨期食品專櫃,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沈陽市藥監部門介紹,目前針對藥品銷售的要求是,只要還在保質期內就允許銷售,也就是說,同食品壹樣,保質期內的藥品是安全的。而遼寧省鞍山市消費者協會的說法是,不論是食品還是藥品,壹旦快要到保質期的期限時,商家有義務告知消費者,否則就是侵犯知情權,消費者可以投訴。
既然如此,藥房能不能向超市學習,也設置壹個獨立、醒目的“臨界期藥品專櫃”呢?以這種方式明明白白打折促銷,讓消費者明白消費。
百度百科-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人民網-能不能給“臨界期”藥品設個專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