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最低工資標準:壹類地區:每月1890元;二類地區:每月1760元;三類地區:每月1660元。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含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壹類地區:每小時19.60元;二類地區:每小時18.30元;三類地區:每小時17.2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企業支付工資的方式:
1、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2、企業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也可以由勞動者授權的親屬代為領取,但應當有委托證明;
3、企業應及時支付工資。企業必須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並且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工資。如果工資按年結算,則應按月預付,到期結算。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企業應按照約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期支付工資。工資如果按月支付,必須確定支付日期。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每月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期滿時結算。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