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
海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國內外重大動物疫情的相互通報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居民學習動物疫病防治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應急措施的落實工作。第七條 建立健全動物衛生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技術支撐、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和村級重大動物疫病動物衛生防疫控制體系。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指揮部,統壹領導、指揮、協調重大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應急預備隊,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具體承擔控制和撲滅疫情的任務。
應急預備隊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動物防疫人員、專家、執業獸醫等組成;人員不足時,可以組織動員社會有壹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應當依法協助執行任務。
應急預備役每年應當進行壹次以上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動物疫情確認、疫區封鎖、撲殺動物及其補償、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應急物資儲備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預算不足時,財政部門應籌措資金,及時撥付,保證應急需要。第十壹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的疫苗、診斷試劑、器械、消毒藥品、防護用品等物資和設施設備,按照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辦法中省、市、縣人民政府的名稱和數量分級儲備。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並及時更新、周轉儲備物資。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無害化處理廠(點),對染疫動物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熱線電話、宣傳資料等形式,宣傳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重大動物疫病科普知識,增強全社會防範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重大動物疫病現場診斷專家組,負責重大動物疫病現場診斷工作。
重大動物疫病現場診斷專家名單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五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第十六條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科研、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並及時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第十七條 省、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時限和內容報告疫情。第十八條 接到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符合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規定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