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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西省出臺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6月5日起施行

5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下發了關於印發《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管理局,大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山西轉型綜改示範區管委會建管處,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 銀保監局各分局,各商業銀行遵照執行。

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必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取相應措施,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西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買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壹次性付款以及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或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 "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 "的原則

第六條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指標的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會同銀保監等部門推進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與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享。

第二章 監管銀行及賬戶

第七條 監管部門應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綜合商業銀行監管能力、服務效率、研發水平、經營狀況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有能力承擔商業性房地產預售資金監管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與中標銀行簽訂商業性房地產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建立監管銀行名單,並在監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監管銀行名單。

監管部門應對監管銀行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以兩年為周期組織考核評價,淘汰不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和無力承擔預售資金監管的銀行。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按照 "壹證壹戶"的原則,在項目所在地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確定的監管銀行名單中選擇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 "監管賬戶"),並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監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應當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方式、監管金額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計劃,並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並通過附件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體現。

預售資金監管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重點監管金額,包括單體項目重點監管金額明細;

(二)項目資金使用計劃;

< p>(三)監管銀行、賬戶名稱及賬號;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應當將監管銀行和監管賬戶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醒目位置以及監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變更監管銀行、監管賬號、開戶範圍、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同意,由監管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預售資金的收取、提取和使用

第十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當向購房人開立的監管賬戶繳款。

購房人憑繳款單將全部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唯壹貸款到賬賬戶

第十條 有關部門對網上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核實預售資金已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對於未按照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網簽

第十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工程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工程情況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於工程預算總額(含建築安裝及配套區費用)的110%。建築工程預算總額(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和小區配套費等)的 110%。對於全裝修商品房項目,裝修費用應計入總預算。

重點監管資金專款專用,必須用於有關項目建設,不得用於支付任何借(貸)款。本息、支付土地款、違約金、營銷費用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職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提取。

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監管賬戶中重點監管金額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優先用於預售項目建設和償還項目貸款等。

第十五條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項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

(壹)施工進度達到主體工程落地進度±0.00或三分之壹以上,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

(二)施工進度達到三分之壹以上主體工程落地未達到三分之二,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

(三)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封頂前,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

(四)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

(五)工程基本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有驗收資料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

(六)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

(七)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且符合購房人可單方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全額撥付剩余監管資金。

第十監管部門可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資產負債狀況等情況,適當減少或增加其節點留存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但每個節點減少或增加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不得超過5%,但每個節點減少或增加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不得超過5%。或增幅不得超過 5%。

第十監管部門可根據區域內單體項目預售情況和建設進度確定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節點,但首次撥付節點不得早於主體工程±0.00.

第十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重點調控資金的,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確定的撥付節點申請使用資金。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企業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工程進度相關證明及影像資料;

(三)監理臺賬報表;

(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擬支付給本項目建設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或供水、供電、供電等設備供應單位的款項。設備供應單位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付款的,提供合同及對方指定的銀行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向上述單位預付相關款項的,提供付款憑證;

(六)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監管部門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重點監管資金使用申請後,應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並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監督部門向開發企業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應明確資金撥付金額和去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供付款憑證的,應當將相應金額的資金撥付到其指定的銀行賬戶;提供待付款憑證的,應當將相應金額的資金撥付到施工、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或者有關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監管銀行應在收到《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後2個工作日內撥付相應款項。

第二十壹條當預售項目存在重大風險時,監管部門應接管預售監管專戶或設立政府監管專戶,實行封閉管理,確保專戶資金安全,優先用於項目建設;監管銀行應積極配合。

第四章 預售資金監管解除

第二十監理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可以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的,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解除管制條件的,監管部門應當出具《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監管銀行應當按照《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解除監管。

第二十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之間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與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備案,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撤銷的,由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

監管銀行根據《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將監管資金退回買受人指定的個人賬戶,用於交易資金結算和貸款銀行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監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做好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建立預售項目巡查制度。

第二十監理銀行應嚴格按照預售資金監理三方協議,指定專人負責預售資金監理工作,監管監理臺賬,定期與本級監理部門對賬,配合監理部門開展預售資金監理執法檢查。預售資金監督執法檢查。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挪用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的問題,應立即停止撥付並通報本級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保全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時,監管銀行應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監管部門,並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商品房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可暫停撥付其監管資金,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整改的可暫停商品房預售和合同網簽備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足額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變相規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監管銀行未經監管部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該筆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提供虛假證明或者以 "提供票據 "等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提取資金的。預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其違法違規行為將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條 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或者重新修訂本行政區域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十 本辦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實施2011年《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晉建房字〔2011〕318號)和《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晉建房字〔2011〕318號)後。318號)和《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晉建房字〔2018〕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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