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衛生、民政、工商、化工、海關、民航、鐵路、港口、交通、宣傳、教育等有關單位和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理處在禁毒工作中應當各負其責,落實防範、管理、教育等措施,積極參與禁毒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有在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禁毒的責任,開展禁毒的宣傳教育,配合做好禁毒工作。
公民對涉毒違法犯罪有檢舉、揭發的義務。第六條 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等其它違反禁毒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 嚴禁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種植罌粟不滿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小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強制鏟除。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種植者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第八條 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行為,主動向公安機關交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九條 禁止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違者,收繳其非法的罌粟殼,處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出售的食品、飲料等食物中摻入罌粟殼、罌粟籽和其他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壹至三個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經整頓仍不改正的,對業主和單位直接負責的景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實行勞動教養。第十條 吸食、註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位處或者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吸食、註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送戒毒所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又吸食、註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強制戒毒辦法依照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的規定執行。
吸食、註射毒品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並自願戒毒的,應當免予處罰。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構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
(三)為他人提供毒品和吸食、註射毒品器具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罌粟殼、罌粟籽、罌粟苗和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強迫、誘使他人集給、註射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壹者,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沒收全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非法收入,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非法所得5至10倍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制劑許可證》的處罰:
(壹)擅自生產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或者擅自改變生產計劃,增加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品種和數量的;
(二)擅自經營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三)擅自配制和出售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制劑的;
(四)擅自進口、出口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五)向未經批準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應麻醉藥品或者超劑量供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