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公***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形成四位壹體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四大體系相輔相成,配套建設,協調發展。
(四)全面加強公***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和計劃生育等專業公***衛生服務網絡,完善以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為基礎的醫療服務體系的公***衛生服務功能,建立分工明確、信息互通、資源***享、協調互動的公***衛生服務體系,提高公***衛生服務和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促進城鄉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衛生服務。
確定公***衛生服務範圍。明確國家基本公***衛生服務項目,逐步增加服務內容。鼓勵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突出的公***衛生問題,在中央規定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增加公***衛生服務內容。
完善公***衛生服務體系。進壹步明確公***衛生服務體系的職能、目標和任務,優化人員和設備配置,探索整合公***衛生服務資源的有效形式。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和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對嚴重威脅人民健康的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監測與預防控制。加強城鄉急救體系建設。
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學校、社區、企業等要大力開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強健康、醫藥衛生知識的傳播,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進公眾合理營養,提高群眾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將農村環境衛生與環境汙染治理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推動衛生城市和文明村鎮建設,不斷改善城鄉居民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衛生環境。
加強衛生監督服務。大力促進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以及農民工等流動人口衛生工作。
(五)進壹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堅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同發展的辦醫原則,建設結構合理、覆蓋城鄉的醫療服務體系。
大力發展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進壹步健全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縣級醫院作為縣域內的醫療衛生中心,主要負責基本醫療服務及危重急癥病人的搶救,並承擔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業務技術指導和衛生人員的進修培訓;鄉鎮衛生院負責提供公***衛生服務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等綜合服務,並承擔對村衛生室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村衛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公***衛生服務及壹般疾病的診治等工作。有條件的農村實行鄉村壹體化管理。積極推進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政府重點辦好縣級醫院,並在每個鄉鎮辦好壹所衛生院,采取多種形式支持村衛生室建設,使每個行政村都有壹所村衛生室,大力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快建設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完善服務功能,以維護社區居民健康為中心,提供疾病預防控制等公***衛生服務、壹般常見病及多發病的初級診療服務、慢性病管理和康復服務。轉變社區衛生服務模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堅持主動服務、上門服務,逐步承擔起居民健康“守門人”的職責。
健全各類醫院的功能和職責。優化布局和結構,充分發揮城市醫院在危重急癥和疑難病癥的診療、醫學教育和科研、指導和培訓基層衛生人員等方面的骨幹作用。有條件的大醫院按照區域衛生規劃要求,可以通過托管、重組等方式促進醫療資源合理流動。
建立城市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城市醫院通過技術支持、人員培訓等方式,帶動社區衛生服務持續發展。同時,采取增強服務能力、降低收費標準、提高報銷比例等綜合措施,引導壹般診療下沈到基層,逐步實現社區首診、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整合城市衛生資源,充分利用城市現有壹、二級醫院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等資源,發展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網絡。
充分發揮中醫藥(民族醫藥)在疾病預防控制、應對突發公***衛生事件、醫療服務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和中醫院建設,組織開展中醫藥防治疑難疾病的聯合攻關。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中,大力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采取扶持中醫藥發展政策,促進中醫藥繼承和創新。
建立城市醫院對口支援農村醫療衛生工作的制度。發達地區要加強對口支援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城市大醫院要與縣級醫院建立長期穩定的對口支援和合作制度,采取臨床服務、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方式,幫助其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能力。
(六)加快建設醫療保障體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其他多種形式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同組成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分別覆蓋城鎮就業人口、城鎮非就業人口、農村人口和城鄉困難人群。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原則,從重點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門診小病延伸,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國家、單位、家庭和個人責任明確、分擔合理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實現社會互助***濟。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和統籌層次,縮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終實現制度框架的基本統壹。進壹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覆蓋就業人口,重點解決國有關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2009年全面推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重視解決老人、殘疾人和兒童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全面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補助水平,適當增加農民繳費,提高保障能力;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對困難人群參保及其難以負擔的醫療費用提供補助,築牢醫療保障底線。探索建立城鄉壹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制度。
鼓勵工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互助活動。鼓勵和引導各類組織和個人發展社會慈善醫療救助。
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以城鄉流動的農民工為重點積極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以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為重點改進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妥善解決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簽訂勞動合同並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要按照國家規定明確用人單位繳費責任,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他農民工根據實際情況,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務工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應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險產品,簡化理賠手續,方便群眾,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
(七)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加快建立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藥。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中央政府統壹制定和發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和數量。建立基本藥物的生產供應保障體系,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基本藥物實行公開招標采購,統壹配送,減少中間環節,保障群眾基本用藥。國家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在指導價格內,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情況確定本地區的統壹采購價格。規範基本藥物使用,制定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並確定使用比例。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物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
規範藥品生產流通。完善醫藥產業發展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嚴格市場準入和藥品註冊審批,大力規範和整頓生產流通秩序,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的整合。建立便民惠農的農村藥品供應網。完善藥品儲備制度。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生產。規範藥品采購,堅決治理醫藥購銷中的商業賄賂。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建立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