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開藥店要求有3人以上的人員組成,其中要有1人是藥師;
3、具有與所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4、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
5、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開藥店要的手續是:
1、持相關證件材料到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2、選定經營場所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3、辦理健康證、衛生許可證。
4、辦理稅務登記。
5、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6、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7、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8、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9、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