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教育與懲治相結合的方針。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毒工作的領導,實行禁毒工作責任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平安建設等的重要內容,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禁毒工作規劃、計劃和工作措施;
(二)組織實施禁毒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監測評估、藥物濫用預警和毒情通報機制,定期發布毒情形勢和變化動態;
(四)建立禁毒工作述職講評制度;
(五)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匯報禁毒工作;
(七)建立禁毒工作考評制度,對下壹級禁毒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禁毒工作情況進行督促、考核。
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七條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海關等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組織、協調、指導本系統的禁毒工作,明確負責禁毒工作的人員,合理安排禁毒經費預算,落實本級禁毒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禁毒工作部署、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禁毒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禁毒相關工作。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毒品預防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等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落實禁毒防範措施。
縣(市、區)禁毒委員會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禁毒工作情況進行指導、檢查。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公開舉報電話、獎勵措施,並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安全;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宣傳教育、科學研究、戒毒康復服務等禁毒相關工作。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宣傳教育體系,將禁毒宣傳教育與法治宣傳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預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結合,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或者確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場所,免費向社會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村民、居民和流動人口的禁毒宣傳教育。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禁毒工作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發現在校學生、教職員工有吸食、註射、持有毒品等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第十六條 公路、水路、鐵路、航空、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經營場所人員密集區的顯著位置設立禁毒警示標識,開展禁毒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