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集郵品,是指郵票、信封、明信片、郵簡、郵折等集郵品。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集郵品市場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設立集郵品市場,由設立單位申請,區、縣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並核發市場開辦許可證。第五條集郵品市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合法使用的場地;
2、有必要的資金和服務設施;
3、有管理機構和相應的管理措施;
4.有熟悉業務的管理人員;
5.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六條集郵品交易活動必須進入集郵品市場,不得場外經營或者聚眾交換集郵品。第七條經營集郵品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集郵愛好者進入集郵品市場從事集郵品交易,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集郵愛好者應當憑營業執照和居民身份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第八條集郵品市場設立集郵品交易區、交易區、信托服務部。
交易區,允許從事集郵品經營活動;在交換區內,允許交換集郵品,不允許從事經營活動。集郵物品的交換必須以貨幣價值的貨幣限額標準為依據,執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第九條經開辦單位同意,有集郵物品經營權的企業可以在市場設立信托服務部,從事集郵物品的收購、寄售和拍賣業務。第十條集郵品市場禁止下列集郵品交易:
1,有反動內容的集郵品;
2.違反國家規定自制集郵品的;
3.國際郵政聯盟出版的有害集郵品;
4.偽造的集郵品;
5.國家禁止流通的其他集郵品。
集郵品由市郵政管理局指定的單位鑒定。第十壹條集郵品市場禁止下列行為:
1,非集郵品的管理和交流活動;
2、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3、非法倒賣、哄擡物價;
4.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第十二條在集郵品市場從事集郵品交易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稅費和市場管理費。市場管理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城鄉集市管理費標準收取。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集郵品、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並可比照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第十四條。郵政部門、郵政從業人員和集郵品市場管理者內外勾結,參與非法倒賣集郵品的,視為投機倒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五條擾亂集郵品市場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