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2、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所辦稅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納稅人購買發票種類核定申請表》壹式兩份。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並需提交信息經辦人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憑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納稅人應提供資料:發票領購簿、稅控IC卡(稅控機用於開具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使用過的發票存根聯(除首次領購外,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壹份開票聯)。
5.下載開票軟件,進入開票界面,根據自己的需求開具發票。
6.個體戶如需代開發票,應憑您的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對方出具的完稅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向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發票。
擴展數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87 9月5日,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第231號頒布,1998 65438+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第8 6號修訂。)
第壹條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從事工商經營的,應當持戶籍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請;符合報名條件的,允許填寫報名登記表。
申請登記表的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制定。
第三條申請登記時,除戶籍證明外,申請人還應當出具相關證明:
(壹)申請用機動車、船舶、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的,應當出具車船牌照、駕駛證和保險憑證;
(二)申請餐飲業、食品加工銷售業的,應當出具食品衛生監督機關出具的證明;
(三)申請資源開采、工程設計、建築修繕、制造和修理簡易計量器具、藥品銷售、煙草銷售等。,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資質證明;
(四)申請經營旅館業、刻字業、信托寄售業和印刷業的,應當提交當地公安機關的審批證明。
如邀請傭工或學徒,亦須提交與傭工或學徒簽訂的合約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應當出具保險憑證。
第四條個體經營的,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對於家族企業,家族成員中的主辦經營者為申請人。
第五條《條例》第三條所列行業的劃分:
工業和手工業是指自然資源的開采和商品的生產、制造和加工,礦物的開采,生產設備和工具的修理;
建築業是指從事民用建築、設備安裝和建築設計、房屋修繕等。;
交通運輸是指通過公路和水路運輸旅客和貨物、裝卸貨物等。
商業是指商品的購買、銷售、販運和儲存;
餐飲業是指餐館、飯店、酒樓、冷飲店、酒館、茶館、面館等。
服務業是指美發、攝影、洗浴、洗染、酒店、刻字、體育娛樂、信息傳播、科技交流、代購、咨詢服務等。
修理業是指手表、自行車、縫紉機、收音機、電視機、黑白鐵及其他雜項產品的修理;
其他行業是指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其他行業。
第六條《條例》第八條所列主要登記事項中:
字號名稱是指個體工商戶為其基本經營的工廠、店鋪所取的名稱。個體工商戶在申請登記的市、縣範圍內的同壹行業中不得使用相同的名稱。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註冊商標名稱刻制印章,並應當向原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如果沒有店名,這個項目就不會註冊;
經營者名稱是指本細則第二條所稱申請人的名稱,該名稱已經依法核準登記。家族企業的,應當同時登記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的姓名;
經營者住所地是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從業人數是指所有參加經營活動的人員,包括參加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家庭成員、幫工和學徒;
資金數額指申請開業時的註冊資本;
經營範圍是指經批準經營的行業和商品類別。個體工商戶可以專註於壹個行業,經營與主業相反的其他業務;
經營方式,包括自產、購銷、來料加工、零售、批發、批發零售、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代客裝卸、修理服務、培訓服務、咨詢服務;
經營場所是指工廠所在地的地址,商店、門市部所在的市(區)、縣、鄉(村)、街號,經批準的攤位地址或在本區域內流動經營的範圍。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申請,審核有關證件,允許填寫申請登記表後,將有關文件報送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使用全國統壹的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營業執照復印件,可作為簽訂合同或註冊商標的合法證明;從事客貨運輸、販運和擺攤流動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經營租賃憑證。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外出時必須書面報告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受理後,應當保管其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發放臨時營業執照,並加強管理。
第十條根據《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應當予以註銷。
第十壹條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對核準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進行檢查。
異地經營壹年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由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因故停業,應當向原登記註冊地或者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暫時交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停業期間不繳納管理費。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遺失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應當向原登記或者經營場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掛失登記。未報或報損,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經營者承擔。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掛失後,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售、出租、塗改和偽造。
個體工商戶出借、出售、出租、塗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
持假營業執照、假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假臨時營業執照經營的,沒收假照片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於非法經營,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根據《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壹)不服從監督管理,改變經營者名稱和指定經營場所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改變字號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出批準的經營範圍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經營個體工商戶不允許經營的商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者臨時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照檢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
異地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年檢手續的,由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交回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
第十八條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亮燈經營,明碼標價。個體工商戶投機倒把、違反市場管理的,按照有關市場管理和打擊投機倒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違反稅務、衛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門規定,需要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據本細則,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對其進行警告、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的數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本細則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個體工商戶被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處罰時,必須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
個體工商戶被吊銷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後,方可申請登記註冊,從事個體經營。
第二十壹條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或者換領營業執照時,應當繳納登記費;辦理變更登記,應當繳納變更登記費。
個體工商戶登記費的收費標準,按照1992年8月11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二條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取辦法,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壹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發布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支暫行規定》執行。
異地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由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管理費,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收取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逾期不繳納管理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限期補繳。拒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管理費0至2倍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預收管理費。
第二十三條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侵犯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多收費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賠償。
個體工商戶使用的經營場所經批準需要拆遷的,拆遷費用由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承擔。
第二十四條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違法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發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