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患者認為醫生是開錯了藥,而且給患者造成了損失,那麽,首先要提供這方面的證據,也就是需要做醫學鑒定。只有做醫療鑒定之後才能夠鑒定出來,醫生藥開錯了,對患者造成的傷害,這種情況下,您必須是起訴醫生,起訴之後就需要找法醫進行鑒定,再準備充足的材料下,法院就會判決醫生是需要賠償您多少。
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醫生開錯藥使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可以先與醫院協商解決賠償,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總結如果醫生不責任,可以向衛生主管部門投訴。投訴電話12320。醫生的以下行為屬於嚴重不負責任:(壹)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此外,按照規定可以向當地衛生局舉報,可是衛生局是醫院的管理部門,可能會官官相,包庇甚至慫容。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如果是城鎮職工或者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也可以向醫保局(醫保中心)投訴,投訴效果反而要好壹些。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壹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二十壹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