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養犬登記、犬只留檢、捕捉流浪犬只、捕殺狂犬、依法查處違法養犬行為等工作。
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和動物診療許可,組織對疫犬、疑似疫犬和無主犬屍的無害化處理,監督指導養犬人、養犬單位對犬屍的無害化處理,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疫情,控制和撲滅畜間狂犬疫情;配合公安機關捕殺狂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犬只的檢疫工作和犬只防疫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市容和公***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和診療市場主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註射、犬只傷人處置、狂犬病人搶救治療的監督管理、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和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財政、發展和改革等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和狂犬病防治等宣傳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養犬人、養犬單位遵守養犬行為規範,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犬只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及其宣傳工作,可以制定文明養犬規約,引導、監督養犬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也可以制定禁止養犬規約,以***同遵守。
養犬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制定行業規範,開展宣傳教育,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依法養犬和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第六條 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 本市實行養犬分區域管理。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區以及集體宿舍區、醫院的辦公服務區、學校和幼兒園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等區域為禁止養犬區。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為限制養犬區。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養犬區和限制養犬區以外的區域為壹般養犬區。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和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等,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記第九條 本市依法對飼養的犬只實施動物狂犬病強制免疫。犬只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其他機構為犬只註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取得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印發的犬只免疫證明。
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點,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在犬只免疫後五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公布的養犬登記辦理場所申請養犬登記,取得養犬登記證,並繳納管理費。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齡超過四個月的犬只。第十壹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獨立固定的住所或居所。
養犬人應當憑下列材料向住所地的養犬登記辦理場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壹)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者居住證等身份證明;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等住所證明材料;
(三)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印發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