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藥品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壹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不符合藥品標準的中藥飲片,尚不影響安全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和其他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和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 p>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黴變、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p>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六)生產經營未經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照註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生產散裝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以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食品生產經營中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監督法》
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三)藥品變質的;
(四)藥品所標示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五)藥品不在規定範圍內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劣藥:
(壹)藥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
(二)藥品被汙染的;
(三)藥品未標註或者未變更有效期的;
(四)藥品未標註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
(五)超過藥品有效期的;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料、包裝材料和容器評價、批準生產藥品。
第壹百壹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壹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不符合藥品標準的中藥飲片,不影響安全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