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醫保統籌基金是由政府和參保人員***同繳納的,用於支付醫保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具體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可能因地區和醫保政策而異,壹般情況下在70%-90%之間;
2、個人支付比例:參保人員在享受醫保待遇時,需要按照壹定比例支付醫療費用。具體的個人支付比例可能因地區和醫保政策而異,壹般情況下在10%-30%之間。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壹些特殊的醫療項目,如大病醫保、門診慢性病醫保等,個人支付比例可能會有所不同。
醫保統籌賬戶的規定包括以下方面:
1、繳費方式:醫保參保人員需要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醫保費用會被劃入醫保統籌賬戶中。
2、使用範圍:醫保參保人員可以使用醫保統籌賬戶中的資金報銷醫保目錄中規定的醫療費用。
3、報銷比例:醫保統籌賬戶中的資金可以根據醫保目錄中規定的報銷比例進行報銷。
4、報銷限額:醫保參保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可以享受的醫保報銷金額上限。
5、賬戶管理:醫保統籌賬戶的管理主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籌賬戶的使用情況和資金流向需要進行明細的核算和管理。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醫保政策會有所不同,具體的醫保統籌賬戶規定以當地的政策規定為準。如果您需要了解具體的醫保統籌賬戶規定和流程,建議您咨詢當地的社會保險局或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