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滋補強壯作用的藥物;
(2)壹些可入藥的動物和動物器官、幹(水)果;
(3)用中藥材、中藥飲片釀造的各種酒制劑;
(4)各種藥物中的果味制劑和口服泡騰劑;
(5)血液制品和蛋白制品(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除外);
(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第二種:除了藥物,還有壹些服務。
(1)門診及急救(轉院)交通費;
(2)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
(3)陪護費、護理費、沖洗費、門診煎藥費;
(4)餐食;
(5)招待費和其他專項生活服務費用。
(6)還有壹些特殊的醫院服務,如特許診所和VIP服務。
另外,還有壹些需要註意的地方。
因為很多人在日常就醫過程中不去定點醫療機構,在這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無法報銷。
第三種:其他醫療費用。
(1)在本市以外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急診除外;(如果非本地情況需要辦理復簽,後面會有文章介紹。)
(二)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的;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的傷害;
(4)因吸毒、打架鬥毆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5)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接受治療的;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治療的;
(7)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繳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