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執照的概念與功能
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簡稱,是企業或組織是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法定憑證。在我國,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工商業經營或某種特定行業,都必須經相應的行政機關登記、核準並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營業執照的核發和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主要功能是證明企業的合法經營資格和經營範圍。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概念與功能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的證件。這壹證件的核發和管理通常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主要功能是確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符合食品安全法規的要求,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食品經營者必須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營業執照與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區別
1.功能不同:營業執照主要證明企業的合法經營資格和經營範圍,而食品經營許可證則是保障食品經營者符合食品安全法規要求的證明。
2.核發部門不同: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而食品經營許可證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
3.使用範圍不同:營業執照是企業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必備證件,而食品經營許可證則專用於食品經營領域。
綜上所述:
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並不是同壹個證件,它們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企業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不僅需要取得營業執照,還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這兩種證件的核發和管理分別由不同的行政部門負責,***同維護著市場的秩序和消費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規定: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