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是按照幾大業務來排列的,分別是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撫恤優待、褒揚激勵、服務管理等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將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軍人。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軍人安置任務。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三十壹條 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應當以提高就業質量為導向,緊密圍繞社會需求,為退役軍人提供有特色、精細化、針對性強的培訓服務。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職業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八條 國家采取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普惠與優待疊加的原則,在保障退役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服務基礎上,結合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和各地實際情況給予優待。對參戰退役軍人,應當提高優待標準。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退役軍人榮譽激勵機制,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予以表彰、獎勵。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獲得表彰、獎勵的,退役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十五條 國家加強退役軍人服務機構建設,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鄉鎮、街道、農村和城市社區設立退役軍人服務站點,提升退役軍人服務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