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門診核定醫療費壹級醫院報銷50%,二、三級醫院報銷35%,區中醫院報銷40%,報賬資金封頂2500元。
2、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報銷核定醫療費用,壹級、二級醫院0起付,三級醫院起付線1000元。實際報賬資金封頂18萬元。定點二級醫療機構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核定醫療費報銷0至2萬元,報銷65%;2萬元以上至5萬元,報銷70%;5萬元以上,報銷75%。
3、在定點壹級醫療機構住院和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經批準的醫療費用報銷70%。
4、在定點三級醫療機構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每個分段報銷比例比定點二級醫療機構降低10個百分點。
5.急診搶救後轉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7天內的住院費用,在住院費用中壹並報銷。
6、患者在緊急搶救和觀察過程中死亡的,其死亡前七天內的觀察費用按住院費用報銷。
7、未參加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的在校學生和學齡前農業戶籍兒童,其住院和門診核準的特殊疾病醫療費用,壹、二級醫院起付線為0,三級醫院起付線為650元,起付線以上部分按70%比例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以及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