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關於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兩項重大改革。
其中,《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四類救助對象範圍,該政策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關於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指出,2022年底前,湖北全面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包括職工醫保市級統籌和城鄉居民醫保市級統籌,下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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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分層分類救助
《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將各類醫療救助對象分為四類,實施分層分類救助。
壹類包含城鄉特困人員、孤兒;二類包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三類包含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包含脫貧不穩定、邊緣易致貧、突發嚴重困難人口三類監測對象);四類包含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四類為支出型貧困救助對象,明確了其認定標準。返貧致貧人口和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醫保待遇,按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醫療救助對象能夠享受哪些保障?湖北省醫保局介紹,上述意見分別如下規定:
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對參保居民實行普惠性財政補助的同時,通過全額或定額資助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等醫療救助對象參保,確保應保盡保。壹類對象,對個人繳費按100%比例全額資助;二類對象,對個人繳費按不低於90%比例定額資助。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個人繳費按不低於5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
大病保險補充保障。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12000元,納入大病保險保障。壹類、二類對象大病保險執行起付線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取消封頂線的傾斜支付政策。
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治療的費用、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部分,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保障範圍。符合條件的門診慢特病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各市(州)按不低於50%比例救助。住院醫療救助中,壹類、二類對象,不設起付標準,對其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分別按100%、不低於70%比例救助;三類、四類對象,起付標準分別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左右確定,對其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分別按不低於60%、50%比例救助。
年度醫療救助限額。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用年度醫療救助限額。具體醫療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額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托底保障措施。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貧致貧風險的人員,依申請按不低於50%比例給予傾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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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對於《關於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湖北省醫療保障局表示,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既遵循了醫療保險制度發展規律,又均衡了統籌區域內待遇水平,對於提高醫保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醫療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上述意見明確了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六統壹”任務。
壹是統壹政策制度。市(州)統籌區域內,統壹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籌資標準、待遇支付等政策制度,做到同城同政策,同城同待遇。
二是統壹待遇標準。嚴格執行全國統壹的藥品目錄和全省統壹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目錄。市(州)統籌區域內,統壹普通門診、門診慢特病、住院等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等待遇標準。
三是統壹基金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州)統收統支,納入市(州)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職工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四是統壹經辦服務。各市(州)執行統壹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待遇支付、就醫管理、費用結算等業務工作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高效的經辦服務。
五是統壹定點管理。各市(州)制定統壹的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和協議文本,加強對履行協議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和動態準入退出機制,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
六是統壹信息系統建設。依托全省醫保信息平臺,統壹規範經辦管理,實現 “壹站式”即時結算。開展“互聯網+醫保支付”新服務模式,推進醫療保障公***服務均等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