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省、市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全縣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鼓勵生產的扶持政策,提出全縣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
(三)統籌規劃和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全縣衛生統計和信息工作。
(四)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訂全縣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負責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匯總、上報;組織協調其他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
(五)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責任,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風險評估、預警,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六)指導衛生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按照規定對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公共****、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
(七)組織擬訂全縣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縣社區衛生、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和指導全縣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衛生綜合管理和監督工作。
(九)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督管理;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和標準;組織開展醫療衛生職業道德建設,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重大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和策略;擬訂全縣免疫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實施重大疾病的預防、控制和幹預;負責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匯總、分析和報告工作。
(十壹)組織擬訂全縣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藥衛生科研項目,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擬訂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實施執業醫師、護士資格制度相關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全縣衛生系統的對外援助和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全縣中醫藥工作,擬訂全縣中醫藥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擬訂全縣醫療衛生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衛生對象的健康保健工作;承辦全縣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