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申辦_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_治區、直轄市_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_、企業負責_、質量負責_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_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_環境等情況。
(_)_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_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_向有關_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_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_內發給申辦_《補正材料通知書》,_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_收到申請材料之_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_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_《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_期為受理_期。
(三)_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_受理申請之_起30個_作_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_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_通知申辦_。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_享有依法申請_政復議或者提起_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_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_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_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_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_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_件及倉儲設施、設備_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
第九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