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x,男,1979+1年6月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號X棟X單元X樓X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男,1975年6月+1年10月出生,漢族,住xxxx年X棟。
第三人王X,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x樓,沒有。xxxx路x院。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234號判決。
事實和理由
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判決書中認定的錯誤如下:1。“因原告認識到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提前扣收了xxx元的利息和存款,是貸款人提前從本金中扣收利息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故本院依法認定借款本金為xxxx元。”該款的認定主要依據被上訴人的個人陳述,無相關證據證明,上訴人不認可該陳述。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的證據均證明上訴人確實收到了人民幣xxxx元。原審判決已經扣除了沒有證據的主觀臆測的利息。上訴人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如何提前扣收利息。2.“關於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綜合雙方證據,按照民事訴訟中大概率的證明標準,原告的證據優勢明顯大於被告,故本院接受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說明。”被上訴人的原借款合同與上訴人的借款存在差異。在被上訴人惡意篡改、添加相關條款的情況下,原審判決敢於提出民事訴訟中的大概率證明標準。被上訴人的借款合同明顯被篡改,上訴人不知道是原審法官缺乏基本的邏輯認知,還是本案有隱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都是被上訴人起草並填寫的,但只有被上訴人的合同中含有利息。在這種明顯的惡意篡改合同的情況下,原審判決仍然打著法律的旗號詆毀神聖的法律。在法治社會發展的今天,仍然有這樣的判決。上訴人願意為法治進程貢獻壹切,只為公平正義。3.關於原告在訴訟中提交的王艷簽署的《保證書》和被告提供的王艷簽署的《聲明書》的確認,上訴人認為王艷簽署的《保證書》和《聲明書》在原審判決中受到不平等對待,故上訴人得出結論,只要是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該理論均可支持。即使是同壹人寫的書面證據,只要是上訴人出示的,也無法核實。但原審判決忘記了上訴人提供的書面證據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是同壹人所為,只確認了被上訴人的證據。原判對是非的認知是否存在可怕的問題?上訴人不認為是認知問題,而是希望陽光、公平促進法治。4.2012年9月6日,本案第三人以“聲明”的形式向被上訴人葉xx宣布賈xx受葉xx委托辦理借款,並寫明借款合同(合同號20120709)。這壹證據未被接受,但認為其與本案的相關性無法核實。如果這份《陳述》不能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那麽原審判決的視野問題已經超前,《陳述》中所述的合同號與被上訴人提供的合同號相同。上訴人不認為是眼力的問題,而是認為反抗不能讓上訴人屈服。5.“被告承擔相應責任後,在掌握充分證據後,可以向第三人王艷另行主張”。壹份簡單的委托合同關系,有委托人的親筆簽名和手印,並規定了詳細的委托事項。委托“聲明”是最直接有效的證據。有什麽證據可以和原審判決相比?上訴人認為,這裏的判決是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嚴重違背了司法效率原則。
第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代理人因委托原因不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上訴人賈xx屬於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屬於本案委托人,被上訴人屬於本案第三人。原審中,上訴人申請追加王X為第三人,並出示了證據“陳述”,已履行瑕疵程序,可作為對被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故本案責任應由王X承擔,但原審判決未援引相關法律,故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希望妳院依法撤銷原判,維護法律尊嚴,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65438+2004年3月28日
第二章:民事上訴
上訴人:劉,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漢族,住。* *集團,* *街道,* *縣,* *市。
上訴人因與被告陜西* *藥業有限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壹案,不服* *市沙市區人民法院2013、17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理由和請求:
沙市區法院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12月15日的通知。200512關於勞動關系確認有關事項規定:“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第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和雙方出示的證據來看,原、被告均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劉*從事藥品銷售,是被告* *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這兩點符合上述法律要求,本院予以認可。
沙市區法院不承認的方面:
1、關於劉*所從事的勞動是否由被告* *公司支付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 *公司支付了劉* 2009年6月至3月的工資,在此期間原告劉*所從事的工作確實是由用人單位即被告* *公司安排的。從原告起訴狀中的陳述來看,原告劉*的報酬是按照其總銷售額的壹定比例取得的,提成比例包含在* *公司支付給秦明的35%提成中,該35%提成由* *公司直接與秦明結算,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從事的是有償勞動,是被告* *公司安排的。
這段話前後矛盾。壹是認可原告劉*在2009年6月至3月期間,由用人單位即被告* *安排的有償勞動。那麽,從2009年3月到2013年3月,劉*的工作性質和工作方式並沒有發生變化,只是工資的計算方法發生了變化。根據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的方式支付個人工資,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為25%。劉*持有的被告* *公司出具的上崗證、* *公司出具的銷售委托書、陜西* *醫藥有限公司()註明業務員劉*的商品出庫單均表明劉*為* *公司而非秦明工作。我用的是* *公司給的賬號密碼(賬號是* *公司發給我的手機號,密碼是我自己設置的,秦明無權進入。只有* *公司可以修改和取消)進入* *公司的系統完成銷售訂單,壹開始與客戶簽訂銷售協議,然後向被告* *公司下單,被告* *公司憑證發貨給我,我進行發貨結算,最後將貨款交給秦明。整個銷售過程中,我直接聯系被告,但秦明出於貨款安全考慮,負責催收。在這裏,秦明只是壹個區域經理,同時負責貨款的收取,傳達* *公司的指示、要求和規則,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但絕不是分水嶺。我通過秦明拿工資,跟妳壹樣,法官。妳的工資雖然是國家財政發的,但是必須是國家財政發給省財政,省財政發給市財政,發放給所有單位,所有職工。僅僅因為妳的工資不是國家財政直接發的,就可以否定妳的國家公務員身份嗎?同樣,我們的工資由* *公司匯給湖北省辦事處,由湖北省辦事處匯到秦明賬戶,再由秦明發放給我們。特別是法院批準的65438年6月到2009年3月的工資也是通過秦明發給我的,和後來的工資分配方式壹樣。雖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間變更了工資計算方式,但並不能改變我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2.原告劉*舉證的《員工登記表》。沙市區法院認為,秦明與被告* *公司勞動爭議壹案正在審理中。且從本案劉*引用的證據4可以看出,被告* *公司委派秦明“負責該區域的銷售管理”,但並不負責被告* *公司在指定區域內的壹切工作(包括員工的招聘)。所以案外人秦明在“同意”員工登記表上簽字,是因為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職權範圍。故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劉*與被告劉*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秦明訴* *公司案和劉訴* *公司案壹起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秦明卻在這裏成了案外人。以證據4為例。“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是否承認秦明是我們的上級領導,而這個領導是被告* *公司委派的?從2007年到2008年,* *的區域經理是張飛鵬。後來,被告* *公司派秦明接任張飛鵬地區經理壹職。被告現在辯稱我為秦明工作,那麽我在2008年之前為張飛鵬工作嗎?我們有權利改變上級嗎?證據4中的第二條:當地辦事處經理是責任區域的負責人,必須按訂單發貨,對業務中的貨物安全和付款負責。負責人是什麽?負責人負責* *區域的所有工作,包括市場開發、銷售團隊建設、員工招聘和考核培訓。妳院糾纏秦明在員工登記表上簽名,但如何解釋被告* *公司在員工登記表上的印章?如果被告* *公司不同意秦明招聘劉*,如何用公章確認?這個公章不會是秦明沒跟公司說就偽造的吧!雖然我的判決書中沒有提到,但是秦明的判決書中提到,秦明入職時間比我晚,所以秦明不應該在我的員工登記表上簽字。我和秦明均於2007年加入被告公司,員工登記表於2008年4月簽字蓋章。本來打算計算幾個月的工齡,因為無法提供2007年8月的員工登記表,所以所有的放棄賠償都要從2008年4月開始算。被告怎麽知道我是2007年8月入職的,比秦明早兩個月?妳從* *的檔案裏找到我的員工登記表了嗎?現在我就說我是2008年4月份入職的,否則請出示我比秦明更早入職的證據。而我在員工登記表上的登記是:2008年至今在陜西東臺工作。請問法官,我在陜西東臺工作。被告* *公司為什麽要蓋章?因為我們都知道被告* *公司是陜西東泰藥業有限公司的銷售公司,因為2007年的《藥品流通法》不允許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銷售藥品。是將* *公司和東泰公司列為* *共同被告,還是重新起訴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
3.關於被告* *公司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全部適用於原告劉*。
作為壹個業務人員,我確實無法遵守* *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是* *公司絕對不會因為我不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開除我。不可否認的事實是,不同的單位,不同的崗位,有不同的具體規章制度。本人必須遵守被告* *公司的多項規章制度,如手機發送,10天的支付制度,按照* *公司的安排參加培訓,會議期間關閉手機認真聽講,按照湖北省辦的要求自願參加兄弟縣市的促銷活動,接受* *公司委派的區域經理的領導。被告* *公司給我們發了壹個手機裏的定位軟件,強迫我們安裝打開。這是彈性出勤嗎?既然我說我沒有遵守被告的規章制度,那就請妳出示妳的規章制度,看看我沒有遵守哪壹條。
4.原告劉*引用的蓋有“陜西東泰藥業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書及OTC費用粘貼標準不能證明陜西東泰藥業有限公司是本案被告,故不能證明原告受被告勞動管理。
首先請法官再次審查證據。證據通知書上只有陜西東泰藥業有限公司的簽名,但印章是被告公司的印章。雖然OTC費用粘貼標準的印章是東泰公司的,但其內容主要有:2。以下五個省份的正式發票開具給陜西玉龍藥業有限公司(陜西省、福建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其余省份的正式發票開具給陜西* *藥業有限公司,錯誤發票不予報銷。這再次證明東泰公司與* *公司不是獨立的,而是與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 *關聯公司。在這壹點上,我們已經提供了足夠的證據。如果法院還是不信,請到陜西省工商局查壹下。
最後說壹下藥品銷售人員的資格證。這確實是壹份案外人出具的證明,但證明上的工作單位壹欄是陜西* *藥業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認組織原告學習培訓,但其目的是幫助原告取得資格,所以擁有資格證書並不能證明原告完全接受被告的勞動管理。
首先問壹下藥品業務員的上崗證是誰的,在哪個企業上班。此證不允許以個人名義取得。必須由具有藥品銷售資格的單位為其銷售人員申請。藥品銷售單位應對銷售人員在藥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負全部責任。哪個公司願意為無關人員辦理這個證承擔所有風險?
5.沙市區法院對我的工資證明解釋不壹致,讓我不知道該怎麽理解。我的工資證明不就是證明我從事* *公司安排的有償勞動嗎?* *公司的印章不是秦明偽造的吧?這個工資證明是三個月的。法院是否需要我出具2008年至2013的月工資證明才能認定?我真的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區法院提供陜西* *藥業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9份,擬證明被告在* *地區的銷售僅針對案外人秦明壹人,與原告劉*不存在直接業務關系。
但是我也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3份陜西* *藥業有限公司的商品出庫單作為證據,但是我的證據在哪裏?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壹點差別,就是出庫單的業務員壹欄是劉*,被告提供的業務員壹欄是秦明。這個情況我在法庭上已經解釋過了。從2007年開始,出庫單壹直是劉*的名字,11年後改為秦明(劉*),12年後。被告聲稱,在解雇秦明區域經理後,秦明仍有市場剩余。請問妳什麽時候給秦明送了壹盒藥?妳的藥都是直接發給我們八個業務員的,秦明沒見過。那妳為什麽找秦明要錢?被告意圖利用秦明姓名的出庫單否認與我的業務往來,但我提交的三份業務員姓名變更的出庫單恰恰說明我與被告* *公司的業務往來是直接業務關系。而我提交的三份證據,沙市區法院的判決書中並未提及,不禁讓人質疑沙市區法院判決的公正性!
請求:1,駁回沙市區人民法院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民事判決。
2.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
3.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240928元。
哲智
*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