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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境檢驗檢疫機構如何應對疫情?

處置實施

4.2.1 壹類(A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4.2.1.1在毗鄰疫區的邊境地區和入境貨物主要集散地區開展疫情監測。

4.2.1.2對來自預案涉及的人畜***患病疫區國家和地區的入境人員,應填寫健康聲明卡,必要時出示有關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對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別采取隔離、留驗或其他預防控制措施,並及時通知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4.2.1.3停止辦理從疫區國家或地區進口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初審工作,廢止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4.2.1.4禁止直接或間接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對已運抵口岸尚未辦理報檢手續的,壹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已辦理報檢手續,尚未放行的,應加強對相關疫病的檢測和防疫工作,經檢驗檢疫合格後放行。

4.2.1.5禁止疫區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過境。對已進入我國境內的來自疫區國家或地區的相關過境動物及其產品,派檢驗檢疫人員嚴格監管,押運到出境口岸。

4.2.1.6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進境。加強對旅客攜帶(包含托運,下同)物品和郵寄物品的查驗,加大對來自疫區的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抽查比例,壹經發現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壹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2.1.7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火車、汽車等運輸工具進行檢驗檢疫,如發現有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壹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的伴侶動物,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不得帶離運輸工具;其廢棄物、泔水等,壹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對運輸工具和裝載容器的相關部位進行防疫消毒。必要時,對入境旅客的鞋底實施消毒處理。

4.2.1.8加強與海關、公安邊防等部門配合,打擊走私進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監督對截獲來自疫區的非法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銷毀處理。

4.2.1.9毗鄰國家或者地區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根據國家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受疫情威脅邊境地區的易感動物的緊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護帶;關閉相關動物交易市場,停止邊境地區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活動。

4.2.1.10進境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不得途經疫區國家或地區,或者在疫區國家或地區中轉。否則視為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

4.2.1.11當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並可能傳入國內時,質檢總局可以視情況報請國務院下令封鎖有關口岸。

4.2.2 二類(B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4.2.2.1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停止辦理來自疫區和受疫情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檢驗檢疫手續。停止辦理出口檢驗檢疫手續的貨物種類和疫區範圍按有關國家或地區發布的暫停我國動物或動物產品進口相關通報執行。

4.2.2.2對在疫區生產的出口動物產品及其加工原料,已辦理通關手續正在運輸途中的應立即召回。

4.2.2.3加強與當地動物防疫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了解疫區劃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結果、診斷結果等情況,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2.2.4暫停使用位於疫區的進出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對正在使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2.2.5過境相關動物的運輸路線不得途經疫區。已經進入疫區的,應按照國家有關疫區動物運輸的規定處理,並采取嚴格防疫措施。

4.2.2.6加強對非疫區出口養殖場、屠宰和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強出口前的檢查和養殖場的疫情監測,保證出口動物及其產品的健康、安全。

4.2.2.7對實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區出口動物及其產品,要確保能夠滿足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衛生要求。進口國家和地區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經免疫的動物及其產品。

4.2.2.8在應對措施執行期間,廣西局應及時向總局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轄區內重大動物疫情檢驗檢疫應對措施實施情況。

4.2.3 三類(C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4.2.3.1 經初步診斷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應急措施

(1)暫停辦理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手續,過境動物或動物產品暫停運輸。

(2)確定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

(3)封鎖控制場所。嚴格限制人員、其他動物和產品、病料、器具、運輸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汙染的物品等進出控制場所,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出入控制場所,所有必須出入控制場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批準,經嚴格消毒後,方可出入,並且實行出入登記制度。對控制場所內的所有運載工具、用具、圈舍、場地、飼料和用水等進行徹底消毒;對動物糞便、墊料等可能受汙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4)采集病料送廣西局指定實驗室進行診斷。

4.2.3.2 經診斷為重大動物疫情疑似病例後的應急措施

(1)樣品必須以最快的方式送質檢總局或農業部認可的實驗室進行確診。

(2)協助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控制區域采取封鎖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4.2.3.3 對確診為重大動物疫情後的應急措施

(1)對進境或者過境動物及其動物產品,確診為進境動物壹類傳染病的,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國家標準(GB/T16548-2006)規定的處理方法,對全群或者整批動物產品作撲殺或者銷毀處理。確診為其他疫病的,撲殺銷毀所有確診動物。對過境動物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被汙染場地等進行嚴格消毒。

(2)對出境動物,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撲殺銷毀處理。撲殺銷毀過程必須采取嚴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滲漏的容器盛裝撲殺動物的屍體,運載器具必須嚴格消毒等。對動物的糞便、墊料、飼料等可能受汙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3)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做徹底消毒處理。

(4)進境動物、過境動物和進出口動物產品的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經徹底消毒後可以解除封鎖控制。出境動物控制場所經徹底消毒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鎖措施。

(5)廣西局指揮中心向總局指揮中心書面報告處理結果。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向境內產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反饋疫情信息,或由質檢總局向出口國家或地區政府檢疫部門反饋疫情信息。

4.2.3.4 有關國家或地區檢疫部門通報我國出口動物及其產品中檢出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應急措施。

(1)總局指揮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口國的檢驗檢疫結果進行確認,發布預警通報。

(2)有關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預警通報,對出口動物的飼養場、出口食用動物和動物產品註冊或備案飼養場、生產加工單位等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3)經流行病學調查,發現或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措施。

4.3 行動終止

根據下列情況,總局指揮中心或廣西局指揮中心發布《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解除通報》(附件4),終止預案的實施。

(1)有關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和國際相關組織宣布解除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並經我國確認。

(2)對境內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根據農業部發布的疫情解除通報。

(3)對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按規定程序經最終診斷確認為非重大動物疫情,或者通過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經考核驗收,確認疫情已消除時。

(4)有關國家或地區檢疫主管部門通報從我國進口的動物或動物產品中檢出重大疫情後,經跟蹤調查和疫情監測未發現重大疫情,或通過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經考核驗收,確認疫情已消除時。

4.4 安全防護

采取預防、應對和應急等措施時,工作人員應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離開疫區前必須經過徹底的消毒,定期進行體檢。

5. 應急保障

5.1 人員保障

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啟動期間,廣西局指揮中心和現場指揮中心安排24小時值班人員和信息聯絡員,責任落實到人,確保信息暢通。同時,現場診斷專家和實驗室技術專家要積極參與防控工作。

5.2 物資保障

各單位按照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預防、應對和應急物資儲備庫,指定部門負責管理,重點儲備防護用品、消毒設施、消毒藥品、通訊工具等物品;對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物資進行定期清點核查,以確保防控物資充足、有效。

5.2.1 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應選擇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藥劑

(1)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屬設施設備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場地、車輛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消毒方式;飼料、墊料等可采取深埋發酵處理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糞便等可采取堆積密封發酵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人員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員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處理。

(2)常用消毒劑包括:氯制劑、碘制劑、過氧乙酸、復合酚制劑、燒堿、甲醛、高錳酸鉀等。

5.2.2 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常用物資

包括:國家正式批準生產和使用的疫苗,診斷試劑及其設備、消毒藥品和消毒器械、銷毀處理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疫車、辦公用品、通訊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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