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的行為。販賣毒品的行為,是指以販賣為目的,有償轉讓毒品或者非法獲取毒品的行為。在我國,販賣毒品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危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關於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這是各種毒品犯罪侵犯的***同客體。
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具有醫療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此,不法分子利用它們牟取非法利益。近年來,國際制毒、販毒和毒品走私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偽裝成毒品運往第三國。國內壹些不法分子大肆進行制毒、販毒犯罪活動,使大量毒品流入社會,嚴重危害他人身體健康。
為此,國家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出口、供應、運輸和生產,嚴禁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毒品。如《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國家《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生產等作出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販賣毒品的行為,都是對禁毒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的直接違反。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毒品。根據本法第357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或非法持有的毒品數量為計算依據,不按純度換算。"目前,聯合國關於麻醉藥品種類規定了 128 種麻醉藥品。國務院2005年8月3日發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和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
。精神藥品分為第壹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上述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僅限於醫療、科研、教學的需要,不得擅自用於其他用途。(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販賣毒品的行為。所謂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有償非法轉讓或者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的行為。
有償轉讓毒品,是指行為人向對方交付毒品,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的行為。
販賣的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隱蔽的;可以是行為人要求對方購買,也可以是對方要求行為人轉讓;可以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以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情況下,如果中間人識破是毒品並幫助轉交給買方,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不識破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是壹種有償轉讓行為,但行為人交付毒品的目的既可以是為了獲取錢財,也可以是為了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以是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以是在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還可以是先獲取物質利益後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送,則不屬於販毒。
毒品可以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以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以是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毒品。對販賣的另壹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者有某種關系。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也應被認定為販毒。多次販賣並實際獲利的,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即使只販賣壹次,甚至虧本販賣,也構成販賣毒品罪。對於未經處理多次販賣毒品的,毒品數量應累計計算。所謂 "未處理",包括既未受過刑事處罰,也未受過行政處理,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根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被利用、教唆、脅迫參與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壹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可以成為販毒主體。(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毒品,但被人利用,實施了販賣行為,則不構成犯罪。壹般以營利為目的,但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並不要求本罪的構成必須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