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
面膜屬於非特殊化妝品,需要按照非特殊化妝品備案,備案信息如下:
(壹)產品配方信息應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原料 應詳細列出標準中文名稱、原料序號、限用物質含量、使用目的等內容。
2.復配原料應按復配形式填寫,應註明各組分的標準中文名稱。香料不必列出具體香料成分的種類和含量。
3.除復配原料外,化妝品原料(包括復配原料中的組分)應按照《化妝品原料中文名稱國際標準分類目錄》使用標準中文名稱。無標準中文名稱的,應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家藥典》收載的名稱、化學名稱或植物拉丁學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著色劑應提供《化妝品衛生規範》所載的著色劑索引號(CI號),無CI號的除外。
5.來源於石油、煤焦油烴類(單組分除外)的原料,應標註化學文摘索引號(簡稱CAS號)。
(二)成套、組合包裝或配套使用的產品,分別按以下方式報送產品備案信息:
1.成套產品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獨立包裝的,每個產品單獨報送;
2.不可拆分組合包裝的,以壹個產品名稱報送,分別報送產品配方;
3.兩個或兩個以上產品配套使用的,應標註兩個或兩個以上產品的化學文摘索引號(簡稱CAS號)。或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配合使用的,按壹種產品分別填報產品配方。
(三)從動物組織和血液中提取的原料,應當將采集的原料來源、質量規格和原料允許使用的生產國等資料存檔。
(四)使用《化妝品衛生規範》上有限制使用物質規格的原料的,應當收集原料生產企業出具的原料質量規格文件存檔。
(五)產品技術要求的編制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規範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454號)的要求。
(六)產品檢驗要求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82號)要求。
(七)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風險評估指導原則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339號)要求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能夠充分確認產品安全性的,該產品可以免於相關毒理學試驗。
(八)宣稱供兒童或嬰幼兒使用的產品,其配方設計原則(包括配方總體分析報告)、原料選擇原則和要求、生產工藝、質量控制等應符合《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國食藥監保化〔2012〕291號)的要求,相關資料的準備應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