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妥善、及時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高審判、裁判效率,促進當事人訴前、訴中調解、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壹、責任的確定
1、責任主體的確定壹般原則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的確定,壹般應根據機動車輛的運行支配權的歸屬來確定,以運行支配權的歸屬為主,利益歸屬為輔予以確定。
根據上述原則不能確定的,可以根據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來確定。
2、未投保交強險的事故責任車輛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應當根據投保交強險的原則,先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事故當事人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直接按照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三、掛靠機動車的責任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掛靠單位以掛靠合同中約定免責為由,要求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四、機動車買賣中的事故責任機動車買賣無論是否辦理轉移登記,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出賣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賣人應當與買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買賣拼裝、報廢車輛的;
(2)買賣未年檢機動車的。
5、他人身份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借用他人身份證取得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壹般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盜竊、冒用他人身份證取得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盜竊、冒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6、車主身份事實的認定,應當結合購車合同、支付的購車款等其他證據綜合認定;只有登記車主與事實車主的陳述壹致,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應當責令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肇事者下落不明或者不能證明車主存在肇事事實的,由登記車主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七、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之間的事故責任是分離於租賃、借用、維修、質押等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造成的,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明知使用人不具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資格的;
(2)明知使用人飲酒、吸毒或者患有禁止駕駛的疾病的;
(3)明知使用人駕駛機動車從事非法兜風行為的;
(4)明知使用人駕駛機動車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及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
用戶下落不明或者無法證明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在事故責任範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八、擅自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未盡管理義務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比例壹般不超過30%。
九、駕培機構肇事學駕人在駕培機構學習期間,駕駛學習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培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具有駕駛資格的駕駛人與駕培機構簽訂駕駛服務合同,在駕駛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壹般應當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駕培機構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0、試駕不具備道路通行條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 試駕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車輛銷售者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賠償限額的,由試駕人和銷售者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銷售者存在本節第七條第二款情形的,與試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出賣人以試乘試駕合同免責為由,主張其不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十壹、妨礙交通事故責任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非法占用道路從事非運輸活動,或者損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
(二)擅自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種植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
(3)施工人員占道施工,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不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的;
(4)實施其他妨礙交通正常通行或者危及行車安全的行為的。
十二、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的事故責任職能單位對道路及其配套設施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或者在道路損壞時,未在合理時間內設置警示標誌或者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致使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由相關管理職能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起訴具有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選擇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不得選擇其他訴訟途徑解決。
13、多車肇事交強險責任分配兩車或者兩車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壹般應當由該車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各自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平均賠償;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由機動車壹方根據各自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責任。
各機動車的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和超過全部損失,且各機動車根據過錯責任確定的賠償數額未超過本車交強險賠償限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比例確定其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十四、多車肇事交強險責任劃分例外部分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由投保交強險車輛的保險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內賠償,保險人賠償後可以依據本章第十三條的規定向未投保交強險的當事人追償。
二、審理程序
15、原告僅起訴部分***同侵權人處理賠償權利起訴部分***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同侵權人作為***同被告。
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部分****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同侵權人對被放棄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賠償權利人放棄索賠的法律後果,並在法律文書中載明放棄索賠的情形。
***侵權人身份不明的,不適用本規定。
十六、三者險可以再處理在侵權案件中經原告或者被保險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征詢三者險保險人是否參加訴訟。
三者險的保險人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間內未明確表示同意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列為侵權案件的被告,但自願參加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的除外。
17、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後棄車逃逸的,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並公告,無法找到肇事逃逸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受害人的請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賠償權利人可以憑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 車駕駛人"、"無名氏 "作為唯壹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賠償權利人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 車駕駛人"、"無名氏 "以外的其他被告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在裁判文書中沒有列明不能確定為當事人的肇事者身份的。
18、交強險投保人和機動車所有人不同意機動車涉及交強險的處理辦法,投保人和機動車所有人不同意賠償權利人不起訴投保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9、侵權人死亡後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權人死亡後無繼承人也無人遺贈,但有遺留賠償權利的,可以侵權人的遺產管理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侵權人的遺產管理人在其管理的侵權人遺產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被侵權人的家屬因被侵權人死亡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扣除被扶養人生活費後(《侵權責任法》實施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除外,該賠償金為單獨賠償項目),剩余部分可比照遺產處理。
20、被保險人在判決生效前已經獲得的賠償待遇或者投保人已經獲得的除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外應當支付的差額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請求,依據事實確定由保險人直接返還投保人。判決主文應統壹表述為:保險人應當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金額若幹元,其中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若幹元,賠償對方(機動車壹方)若幹元。
21、同壹交通事故中有多個受害人,交強險預留的份額不足,且同壹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個受害人,交強險賠償限額不足以全額賠償,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其他受害人按必要的份額予以賠償。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害人的人數分配交強險的賠償份額,先起訴的受害人賠償後預留份額仍有剩余的,應當按照剩余受害人的人數分配賠償份額;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傷情、治療和善後的緊急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侵權人的賠償能力(包括三者險的情況)等因素分配交強險的賠償份額。確定交強險預留賠償金額。
二十二、已達成賠償協議的,在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賠償協議前,原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訴訟風險,當事人堅持訴訟請求的,應當按要求增加變更、撤銷調解協議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首先應當審查賠償協議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變更、撤銷的情形,不存在變更、撤銷情形的,應當駁回起訴;存在變更、撤銷情形的,應當進壹步審理並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十三、司法鑒定過程中涉及交強險保險人賠償義務負擔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
三、賠償責任的確定及相應舉證責任的分配
24、交強險中被保險機動車第三者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確定,在被保險機動車年限外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第三者 "的,本車車上人員、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除外。
二十五、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 "人身傷亡 "是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侵權人)的人身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物質損害和《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精神損害。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 "財產損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車輛及其他財產毀損、滅失,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損失的數額。
二十六、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壹般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並作為劃分賠償責任的參考依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作出事故認定書,或者有證據足以推翻原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調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的全部卷宗、問辦案民警,並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事故當事人承擔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嚴重程度、肇事車輛的涉案危險性、避險能力、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力等因素,充分考慮利益平衡,合理界定事故各方的責任。
27.城鄉居民的認定,壹般以戶籍所在地為準,但農業戶口的當事人證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在城鎮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受害人在事故發生時為農業戶口,在壹審起訴前因正常原因通過正當途徑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賠償數額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壹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認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在無錫地區居住壹年以上:
(1)事發前壹年至事故發生時的暫住證;
(2)居住地無錫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
(3)居住地無錫市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書面證明及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書面證明;
(4)被害人系無錫市城鎮房屋產權人(含**** 人)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房款支付憑證,以及在案件發生前被害人實際居住在該房屋內的居住地居民委員會證明材料;
(5)案發前在無錫工作的勞動合同及案發前壹年的社保、工資等原始證據材料;
(6)案發前壹年的工作證明及工資領取流水賬等原始證據材料;
(7)案發前壹年的入學證明或入學通知書及在無錫繳納學費的證明、學校證明等原始證據材料。
前款第(三)、(六)項所證明的證據種類為書面證言,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核實。
二十八、醫療費醫療費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受害人在住院期間需要購買藥品的,應當由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證明,並與治療傷情需要相符。擅自購買與損害後果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不予賠償。
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因被毆打引起並發癥的治療費用有異議的,應當根據被毆打與並發癥之間因果關系的大小,參照醫療機構的診斷或者聽取主治醫師的意見確定賠償範圍和比例,按照上述程序不能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有異議者的申請,委托法醫鑒定。
對符合常理、確有必要的醫療費、輔助器具費,人民法院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依法予以認定。
29、固定收入標準的認定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認定為有固定收入:
(1)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及參加社會保險、領取工資的憑證等原始憑證;
(2)事發前三個月以上領取工資的原始憑證;
(3)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稅憑證;
(4)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5)其他。
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收入狀況的,城鎮居民,可以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在崗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誤工費;農村居民,可以參照上年度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誤工費。
30、有權主張誤工費的,應當舉證證明其固定收入和因事故誤工導致收入減少的具體數額。誤工期限應當以醫療機構的證明、醫囑或者鑒定機構的結論為依據。
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仍有其他固定收入的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因事故誤工導致該收入減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以及因意外誤工導致收入減少的具體數額的,可以根據誤工時間,按照本章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標準計算誤工費。
三十壹、護理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地醫院護士從事相應等級護理的費用、護理期限、護理等級護理人數遵醫囑或者參照司法鑒定部門的意見確定。
受害人家屬親自護理的,護理費標準應當按照實際誤工費標準計算,但其計算的誤工費收入標準高於上壹年度全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32、被扶養人生活費當事人因2010年7月1日前(不含當日)發生的交通事故起訴到法院,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0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涉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3、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死亡、傷殘賠償金的其他項目合計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進行扣除。
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精神撫慰金應當按照受害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扣除,計算方法如下:
(1)精神撫慰金總額×侵害人過錯比例,納入交強險賠償範圍;
(2)(損失總額-精神撫慰金總額)×侵害人過錯比例,納入侵害人賠償範圍。
34、財產損失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在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為由,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理期間停運損失的,應當提供合法經營證明和收入證明。對間接損失,人民法院經審查應予支持。
保險人出具的損失保單與受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金額不壹致的,應當進壹步舉證證明雙方各自的主張並作出合理解釋。雙方證據不足且數額相差不超過30%的,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修理費用;數額相差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實際修理費用的合理性進行科學鑒證;實際修理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損失單確定修理費用。
35、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確定應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並參照當地民政企業在國內推廣的有關費用標準編制確定。
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民政部門下屬的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對於受害人已經安裝殘疾輔助器具或者情況特殊的,應當先就合理性進行協商,經專業機構評定為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給付,應當結合受害人的實際需要、輔助器具的單價、賠償義務人是否提供擔保和有無賠償能力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確定分期給付或者壹次性給付。
三十六、其他費用參與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誤工費參照上述標準計算,原則上計算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且以七日為限。
當事人親屬在外地參加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費、夥食費、住宿費壹般不得超過本市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超出部分不予賠償。特殊情況確有必要且費用屬實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上述基礎上酌情增加。
四、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的負擔
37、保險人已盡到的索賠義務出具的訴訟費用負擔證明保險人在訴前及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出具索賠意見書,且該意見書經人民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符合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的情形的。
保險人未出具理賠意見,或者理賠意見低於人民法院認定的應賠金額5%以上,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保險人在調解不成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令保險人承擔部分訴訟費用,或者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38、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調解而在訴前負擔訴訟費用的,被保險人同意調解,且對超出保險限額的賠償已向受害人提供了履行全額賠償的保證或者保險人出具了可以彌補受害人損失的理賠意見書,受害人不接受調解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訴訟費用由受害人承擔,並在判決書中載明理由。判決書應當載明理由。
原告在訴訟中未能達成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原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並在判決書中寫明理由。
39、涉案訴訟的公告、鑒定、評估等其他必要費用,由相應責任人向有關部門預交。受害人經濟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緩、免交,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對方當事人先行支付。
上述費用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屬必要的訴訟費用的,可以認定為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間接損失,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
五、其他
40其他
40.本意見的適用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院及基層法院已發布實施的其他意見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與上級人民法院規定不壹致的,以上級人民法院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