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及醫保經辦機構,各有關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推進我市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根據《遼寧省進壹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97號)和《鞍山市進壹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鞍政辦發〔2017〕15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調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單病種規定病種及結算限價標準等事宜通知如下: 壹、 調整原有45個單病種限價標準 通過對我市現行的117個單病種規定病種醫療費用的統計、分析和重新測算,對其中的45個病種限價標準進行調整。 二、 新增33個單病種規定病種 新增33個單病種規定病種,將單病種規定病種數量增加至150個。 三、有關要求 (壹)單病種結算管理方式繼續按照《鞍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單病種結算管理工作暫行辦法》(鞍人社發〔2018〕2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臨床診療管理,為患者提供規範化治療,不得發生推諉患者、無故分解患者住院次數等違規現象。同時,要加強政策宣傳,保障患者的知情權,為開展按病種付費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城鄉居民醫保實施單病種結算的限價標準除生育類3個病種外,其余病種均按《鞍山市150個單病種規定病種及限價標準目錄》中的限價標準下調10%。 (四)海城市、臺安縣和岫巖縣醫療保障部門在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單病種結算管理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對本通知中的單病種限價標準進行適當下調,並報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備案。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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