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GB為強制性國家標準代號, 即“國標”的漢語拼音縮寫。
強制性標準,是指為保障人體的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如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強制性標準在壹定範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手段加以實施的標準,具有法律屬性。
以下幾方面的技術要求均為強制性標準:
1、有關國家安全的技術要求;
2、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設的其他要求;
4、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按要求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設的其他要求;
5、汙染物排放限值和環境質量要求;
6、保護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要求;
7、防止欺騙、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要求;
8、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