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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有哪些?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包括:(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相關法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有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辦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類:1.專利權案件、海關處理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不服;或者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他人的請求,作出宣告被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的決定;或者其他請求人因宣告維持原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的決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涉及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辦理的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法院更能保證案件質量。2.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案件。這類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壹審,主要是考慮這些行政機關處理的案件壹般影響較大,所涉及的問題也比較重要,政策性、專業性都比較強,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壹審,可以集中骨幹力量,排除幹擾,提高案件質量。3.重大、復雜案件的管轄 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面廣的案件,涉及人多、事多、單位多的案件,法律界限不清的案件,爭議較大的案件,外界幹擾多、阻力大的案件,社會反響大、群眾反應強烈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等都屬於重大、復雜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壹)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案件;(二)海關辦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本轄區內的復雜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和國家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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