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藥品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經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藥味;
2、處方中藥味及所涉及的藥材均有國家藥品標準;
3、制備方法與古代醫籍記載基本壹致;
4、除湯劑可制成顆粒劑外,劑型應當與古代醫籍記載壹致;
5、給藥途徑與古代醫籍記載壹致,日用飲片量與古代醫籍記載相當;
6、功能主治應當采用中醫術語表述,與古代醫籍記載基本壹致;
7、適用範圍不包括傳染病,不涉及孕婦、嬰幼兒等特殊用藥人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並加強對中藥材質量的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中藥材質量監測有關工作。
采集、貯存中藥材以及對中藥材進行初加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管理規定。
國家鼓勵發展中藥材現代流通體系,提高中藥材包裝、倉儲等技術水平,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藥品生產企業購進中藥材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制度,並標明中藥材產地。第三十條 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在申請藥品批準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前款所稱古代經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廣泛應用、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色與優勢的古代中醫典籍所記載的方劑。具體目錄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