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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

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實施日期:1988年3月1日

關於發布《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的通知

計標[ 1987]1140號

本標準於1987年1月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批準發布。1987]1140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號文要求,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已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為國家標準,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實施後,現行《鋼筋混凝土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4-83)中有關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和選用強度等級混凝土配制的有關規定自行廢止。

該標準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我委基本建設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國家計委

1987年7月9日

編制說明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北京市建築工程總公司等十二家單位***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對全國混凝土質量和混凝土強度的檢測與評定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和系統的試驗研究,借鑒了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並借鑒了國外有關標準。在征求國家有關單位的意見和試點應用的基礎上,經全國審查會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四章和五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壹般規定、混凝土的取樣、試件的制作、養護與試驗、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與評定。

本標準在實施過程中,請註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報送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結構研究所,以便今後修訂。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年5月

第壹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統壹混凝土強度的檢驗和評定方法,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保證混凝土強度質量,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於普通混凝土和輕骨料混凝土抗壓強度的試驗評定。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強度的檢驗評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1.0.3條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註:按《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TJ10-74)設計的工程,采用本標準進行混凝土強度的檢驗和評定時,應按本標準附錄壹的規定,將設計采用的混凝土標號換算為混凝土強度等級。施工過程中的配制強度也應按同壹原則換算。

第二章 總則

第2.0.1條 混凝土強度等級應按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劃分。混凝土強度等級采用符號C和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以N/m㎡)表示。

第2.0.2條 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是指用標準方法制作和養護的邊長為150mm的立方體試件,在28d齡期內,按標準試驗方法測得的抗壓強度總體分布的壹個值,其強度值小於該值的百分率不大於5%。

第2.0.3條 混凝土強度應分批檢驗評定。壹個驗收批的混凝土應由強度等級相同、齡期相同、生產工藝條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組成。施工現場現澆混凝土,應按驗收單位工程劃分驗收批,每壹驗收項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安裝

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確定。

第2.0.4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混凝土預制構件廠和采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對於零星生產混凝土預制構件或現場攪拌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非統計方法評定。

第2.0.5條 為滿足混凝土強度等級和混凝土強度評定的要求,應根據原材料、混凝土生產工藝和生產質量水平等具體條件,選擇合適的混凝土施工配制強度。混凝土施工配制強度可按本標準附錄二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確定。

第2.0.6條 預拌混凝土廠、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和采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定期對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分析,控制混凝土質量。可按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確定混凝土的生產質量水平。

第三章 混凝土的取樣、試件制作、養護和檢驗 第3.1 混凝土取樣應在混凝土澆築現場隨機抽取,取樣次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每100盤但不超過100盤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其取樣次數不得少於壹次;

二、每個工作班攪拌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對其取樣;

三、每個工作班攪拌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其取樣時間不得少於壹次。二、每工作班攪拌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 100 盤時,其抽檢次數不得少於壹次。

註:預拌混凝土應在預拌混凝土站內按上述規定取樣。混凝土運至施工現場後,應按本條規定取樣。

第3.0.2條 混凝土取樣應在同壹盤內,每組三個試件。其強度代表值的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取三個試件強度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每組試件強度的代表值;

二、當壹組試件強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與中值之差超過中值相近的15%時,取中值作為該組試件強度的代表值;

三、當壹組試件中強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均超過強度代表值的15%時,該組試件的強度不應作為評定依據。

第3.0.3條 當采用非標準尺寸試件時,其抗壓強度應換算為標準試件的抗壓強度。換算系數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邊長為100mm的立方體試件取0.95;

二、邊長為200mm的立方體試件取1.05。

第3.0.4條 每批混凝土試件除應按本標準第四章規定的考慮混凝土強度評定所必需的組數外,還應按試件總數制作。除本標準第四章規定的評價混凝土強度所需的組數外,還應考慮在結構或構件施工階段檢驗混凝土強度所需的試件組數。

第3.0.5條 試評混凝土強度的混凝土試件,其標準成型方法、標準養護條件和強度試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

第3.0.6條 當試驗結構或構件脫模、出池、出廠、吊裝、預應力筋或張拉,以及施工過程中短期加載混凝土強度時,試件的成型方法和養護條件應與施工中的成型方法和養護條件相同。

第四章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與評定

第壹節 用統計方法評定

第4.1 當混凝土的生產條件能保持長期壹致,且同壹品種混凝土的強度變異性保持穩定時,混凝土的強度應由連續三組試件組成壹個驗收批進行評定,試件的強度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於C20時,其強度最小值應同時滿足下式的要求: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高於 C20 時,其強度最小值應同時滿足下式的要求:

式中mfcu--同壹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N)/㎡);

fcu、k--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值(N/㎡);

σo--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N/㎡);

fcu、min--同壹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最小值(N/㎡)。

第 4.1.2 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差,應根據上壹檢驗期同品種混凝土試件的強度數據,按下式確定:

式中:Δfcu,i--第i批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

m--用於確定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差的數據總批次數。

註:上述試驗周期不應超過3個月,且該周期內強度數據的批次總數不應少於15個。

第4.1.3條 當混凝土的生產條件不能長期保持,混凝土強度的變異性不能穩定保持,或在前壹試驗期內同品種混凝土沒有足夠的數據用於確定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差時。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由不少於10組試件組成壹個驗收批,其強度也應

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1:- 同壹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N/m㎡)。當計算值小於0.06fcu,k時,取=0.06fcu,k;

λ1、λ2--合格判定系數,按表4.1.3取值。

混凝土強度合格判定系數

表4.1.3

第4.1.4條 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差sfcu,按下式計算:

式中:fcu,i--第i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值(N/m㎡);

n--壹個驗收批中混凝土試件的組數。

第二節 非統計法評定

第4.2.1條 采用非統計法評定混凝土強度時,留置強度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第三節 混凝土強度合格判定

第4.3.1條 當試驗結果能滿足第4.1.1或4.1.3或4.2.1條的規定時,應判定該批混凝土強度合格。當檢測結果能滿足第4.1.1條或第4.1.3條或第4.2.1條的規定時,判定該批混凝土強度合格;當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判定該批混凝土強度不合格。

第4.3.2條 不合格批次混凝土制成的結構或構件應進行鑒定。不合格的結構或構件必須及時處理。

第4.3.3條 當對混凝土試件強度的代表性有懷疑時,可采用從結構或構件上鉆取試件的方法或采用非破損試驗方法,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推定結構或構件的混凝土強度。

第4.3.4條 結構或構件在施工期間脫模、出池、出廠、吊裝、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出以及受瞬時荷載作用時,其混凝土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或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附錄壹 混凝土標號與混凝土強度等級換算關系

壹、《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TJ10-74)的混凝土標號可按附表1.1換算為混凝土強度等級。混凝土標號與強度等級換算附表1.1

二、當按TJ10-74規範進行設計時,在按本標準進行施工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時,應先將設計的混凝土標號按附表1.1換算成混凝土強度等級,並將其對應的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fcuu、k(N/m㎡)按本標準第四章的規定進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混凝土強度可根據換算後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和強度標準差,采用附表 2.1 確定的內插法進行配制。

附錄二 混凝土施工配制強度

混凝土施工配制強度(N/m ㎡)

附表 2.1

註:混凝土強度標準差應按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確定。

附錄三 混凝土生產質量等級

(a) 混凝土生產質量等級可根據混凝土強度標準差和統計周期內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等級的試件百分率,按附表 3.1 進行劃分。

預拌混凝土廠、混凝土預制構件廠,統計周期可取壹個月;混凝土施工單位集中攪拌的工地,統計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混凝土生產質量等級表 3.1

(二)在統計周期內混凝土強度的標準偏差和不低於規定強度等級的百分率,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fcu,i--統計周期內第i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值(N/m㎡);

N--統計周期內同強度等級混凝土試件的組數,N≥25;

μfcu--統計周期內N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平均值;

式中:

μfcu--統計周期內N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平均值;

μfcu--統計周期內N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平均值:fcu,i--統計周期內第i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N/m㎡)平均值;

否--統計周期內試件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等級的組數。

(c)盤中混凝土強度變異系數不應大於 5%,其值可按下式確定:

式中:δb--盤中混凝土強度變異系數;

σb--盤中混凝土強度標準偏差(不適用);

σb--盤中混凝土強度標準偏差(不適用)。混凝土強度的標準偏差(N/m ㎡)。

(四)盤中混凝土強度的標準差可按下式確定:

1在混凝土拌和現場連續從15盤混凝土中取樣,每盤混凝土試件模壓壹組試件,根據試件的強度按下式計算:

式中:Δfcu,i--第 i 組三個試件的強度 第 i 組三個試件強度中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N/m㎡)。

2 當不能連續取樣 15 盤混凝土時,在正常生產中連續積累強度數據進行統計時,可采用盤內混凝土強度標準差,但試件組數不應少於 30 組,

該值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n--試件組數。

附錄四

實用非法定計量單位與法定計量單位換算表

註:本標準中,混凝土強度的計量單位按1kgf/c≈0.1N/m㎡換算。

附錄五 標準用詞說明

(壹)為了便於區別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非常嚴格,決不能這樣做的詞:褒義詞用 "必須",貶義詞用 "嚴禁"、"禁止"。反義詞用 "禁止"。

2 表示嚴格要求、在正常情況下應該這樣做的詞語:褒義詞用 "應當",貶義詞用 "不應 "或 "不得"。

3 選擇性稍強的表示允許的詞語,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首先這樣做:正面用 "宜 "或 "可",反面用 "不應"。

(b) 指定的條款應按照其他相關標準、規範執行,寫成 "應符合 ...... 的規定 "或 "應按照......執行"。

補充說明:

本標準主編、參編單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

主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參編單位:北京建築工程總公司

無錫市住宅設計事務所

中國建築第四工程局科學研究院

西安冶金建築研究所

北京建築構件壹廠

上海混凝土制品壹

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科學研究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建築工程公司

山西省第壹建築工程公司綜合加工廠

沈陽市建築工程研究院

上海鐵路局第壹工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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