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付壹:按比例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包括起付線以上和封頂線以上的部分);
2、自付二:乙類目錄內個人需負擔的金額(如: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10%);
3、自付三:按比例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包括起付線以上和封頂線以上的部分)、乙類藥品個人自負醫療費用的10%);
3、自費部分:報銷範圍(即藥品、診療、服務設施三個目錄)外的醫療費用。
3、自付費用:報銷範圍(即藥品、診療、服務設施三個目錄)外的醫療費用。
自付費用是指未納入基本醫療支付範圍,全部由職工個人負擔,不記入累計醫療費用的醫療費用(如部分營養保健品)。其中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以外的診療項目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設置支付標準的診療項目費用;規定以外的醫療服務設施費用。
自付部分是指按照醫療保險規定由個人按比例承擔的費用,累計加在個人醫療費用總支出中的部分(如CT、MR****振動等特殊檢查費用,個人先承擔10%,其余部分按比例報銷)。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定點起付標準以下、門診統籌賬戶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中個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的基本生活,保障公民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辦法。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溫馨提示
以上解答,僅就目前掌握的情況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作出,請大家謹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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