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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和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責任制,組織動物防疫工作。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商務、衛生、林業、漁業、公安、交通、環保、市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動物防疫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特定區域派駐鄉(鎮)、街道辦事處或者獸醫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其他相關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技術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免疫、消毒和應急處置等動物防疫工作,督促和引導村(居)民自覺履行動物防疫義務。第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其經營區域和業務範圍內承擔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責任。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全市無動物疫病區,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

鼓勵和支持大型動物養殖場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帶。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九條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免疫計劃。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規劃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制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和消毒工作。第十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運輸、儲存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免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獸醫機構應當按照便民的原則,定期到城市社區、居民區和農村開展強制免疫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提供強制免疫服務。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鄉(鎮)、街道獸醫機構申報動物強制免疫情況,並接受動物強制免疫的指導和服務。

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備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並根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自行實施。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對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加貼畜禽標識,並建立動物防疫信息免疫檔案。第十壹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開展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並報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備案。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應該有完整的測試記錄。第十二條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的密度和質量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要求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采取整改措施,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整改。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聯防聯控機制,及時相互通報信息。* * *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制定人畜傳染病聯防聯控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動物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開展動物疫情分析和評估。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情分析評估結果,及時發布動物疫情預警。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動物疫情預警,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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