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保險免責條款有哪些?1.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有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明確說明,該條款將不會生效。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不僅要向投保人提示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而且要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說明和解釋,使投保人清楚地知道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和法律後果。第二,顯失公平,免責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三是形式不合理,免責條款無效。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補充條款中,往往會制定自己的除外條款(即免責事由),但並不壹並表述,文字數量很少,容易誤導投保人。這種格式條款安排極不合理、極不完善,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是無效條款。知識鏈接:法律認可的保險免責條款有哪些?中保協《機動車輛商業綜合保險示範條款》第八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保險人對被保險機動車輛的任何原因的損失、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壹)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其許可的駕駛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2)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事故發生後,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未依法采取措施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2、飲酒、吸食、註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或者註銷的;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5.實習期內駕駛客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機動車運載危險品或者機動車牽引掛車的;6.無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牌證或者其他必要證件駕駛出租汽車或者營業性機動車的;7.學車時沒有合法教練指導;8.被保險人不允許的司機;(3)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或者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2.在查封、扣押、沒收和政府征收期間;3、比賽期間,在營業場所進行測試、維修、改裝;4.被保險人或其許可的駕駛員故意或重大疏忽,致使保險機動車被用於犯罪行為。第九條規定,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壹)地震及其次生災害;(2)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汙染(包括放射性汙染)、核反應和核輻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火源;(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五)被保險機動車轉讓、改裝、安裝或者改變用途,被保險人和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被保險機動車因轉讓、改裝、安裝或者改變用途而風險顯著增加的;(6)被保險人或其許可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第10條規定,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和修理後價值減少造成的減值損失;(二)自然磨損、腐蝕、銹蝕、失效、質量缺陷;(三)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的修理和檢驗繼續使用,造成損失擴大的;(四)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事故,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不確定部分不承擔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方式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的除外;(5)被保險人違反本條第十六條規定造成的無法確定的損失;(6)保險機動車整體在此期間被盜、被搶、被搶、下落不明、被損壞,或被盜、被搶、被搶未遂,或車上零部件、附件丟失;(七)車輪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車身劃痕無明顯碰撞痕跡,新設備丟失;(八)發動機進水造成的發動機損壞。對於法律上認可的保險免責條款,是基於實際生活場景和案例,以及對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這種免責條款,在壹定程度上是人們默許的。而且法律認可的保險免責條款可以有效保護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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