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特殊管理藥品是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依照《藥品管理法》及相應管理辦法,實行特殊管理。
2.購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經藥品監督部門批準。除放射性藥品可由醫技科按有關規定進行采購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由藥劑科負責。特殊藥品的采購和保管應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和壹類精神藥品應做到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並做好記錄。
3.特殊藥品的采購應做好年度計劃,按規定逐級申報,經批準後,到指定醫藥公司采購。入庫應按最小包裝逐支逐瓶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4.麻醉藥品和壹類精神藥品應存放在安裝有防盜門窗的專門倉庫的保險櫃內,嚴防丟失。存放在保險櫃內,交接班時當面交接清楚,註射用麻醉藥品除有專用處方外,應及時交回麻醉藥品空安瓶,並建立剩余註射用麻醉藥品銷毀記錄。醫療用毒性藥品要劃定倉庫或倉位,專櫃加鎖並專人保管,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
5.特殊藥品僅限本院醫療和科研使用,不得轉讓、借出或移作它用。嚴格按規定控制使用範圍和用量。對不合理處方,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醫生不得為自己開方使用特殊管理藥品。
6.麻醉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處方保存三年備查;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兩年備查,並做好逐日消耗記錄和舊空安瓶等容器回收記錄。
7.未經藥品監督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藥品、壹類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制劑。
8.建立完善的特殊藥品報廢銷毀制度。原則上失效、過期、破損的特殊藥品及舊安瓶等容器每年報廢壹次,由藥劑科統計,醫院領導批準,報藥品監督部門監督銷毀,並詳細記錄處理過程,現場人員簽字。放射性藥品使用後的廢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條 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壹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驗、核查、監測與評價等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藥品追溯制度。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進藥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實現藥品可追溯。
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對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進行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