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導致的非正常死亡,不僅造成了公民生命的喪失,也給死者親屬和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因為死亡賠償金具有精神撫慰金和經濟補償金的雙重性質,所以應當在死者配偶和直系親屬的範圍內確定領取人。事故涉及的車輛有保險的,由投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日。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