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大病醫保報銷方法
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及繳費時間
單位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按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職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根據京勞險發[1998]102號文件規定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單位,均要從1998年7月1日起補繳大病醫療保險費,1998年7月1日以後成立的單位,自營業執照下發之月起補繳大病醫療保險費。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以上時,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為基數。
職工醫保大病報銷範圍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或非工傷,壹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或30日累計的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屬於職工醫保大病報銷的範圍。具體的職工醫保大病報銷費用包括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器官移植後服抗排異的門診醫療費用等。不屬於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包括:在非定點醫院就醫但沒有辦理轉診手續的、職業病、工傷或工傷舊病復發、交通意外傷害、因本人違法造成的傷害、食物中毒、自殺、醫療事故的傷害等產生的醫療費用,以及按國家和當地規定應當自理的其他醫療費用。職工醫保大病報銷標準職工醫保大病報銷費用采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具體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標準如下:1、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報銷範圍內費用的90%;2、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報銷範圍內費用的85%;1萬元(不含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報銷範圍內,費用的80%;4、3萬元(不含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報銷範圍內的85%;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部分,支付報銷範圍內費用的90%。
職工醫保大病報銷支付限額
對於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支付限額,我國各地的標準因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都不盡相同。但近年來,為了從根本上解決職工“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提高廣大職工醫療保障水平,我國各省市都大幅度提高了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支付限額,從起初的幾萬元,提高到十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如北京市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度由之前的17萬提高到現在的30萬,南昌市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年度支付限額提高到32萬元,而無錫更是實現了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報銷上不封頂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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