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將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提交。
2.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後需要多少天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個工作日內。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政府采購合同,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3.采購方能否與供應商協商變更采購合同的內容?妳不能。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證妳的施工單位中標?
某集團公司所屬某建築企業取得建築工程總承包壹級資質。請問業主如何在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設置招標條件,最大限度的保證自己的施工單位中標?張誌軍:法律要求公開招標的目的是為了充分競爭,以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不是讓大家玩壹場“豪華遊戲”,或者表演壹場“暗招”的小品。對於所有的潛在投標人來說,投標應該是公平公正的競爭。通過“剪裁”設置相應的條件或評審因素,以達到中標的目的,無論流程多麽完善,“以合法的形式包裝”,本質上都是壹種違法行為。
5.不同投標人提交同壹份資格審查文件怎麽辦?
不同的投標人(A和B)提交了相同的資格審查文件(A公司的所有信息)。我該怎麽辦?放錯資格文件的(B投標人)是否無效?還是說把它說對的投標人(投標人A)也應該被拒絕?郭喜安:首先應該拒絕b的投標;如有進壹步證據證明B與A串通投標,則應壹並否決A的投標。b的投標文件已經提交。
a的資格審查文件,無論什麽原因,都不能滿足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實質性要求。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六)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符合法定的否決投標條件,故應當否決B的投標。至於如何處理A的投標,要看有沒有證據證明B和A串通投標。如果是,以串通投標為由,同時否決A和B的投標;否則,將正常審查A的投標。
雖然投標人B提交了A公司的資格文件,但是投標人A並沒有將其他投標人的資格文件混在壹起。因此,不能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列舉的串通投標情形,直接認定甲、乙存在串通投標行為。但如果有進壹步證據證明B、A存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所列串通投標行為,例如B、A委托同壹人辦理招標事宜等。,則應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1條為依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欺詐、行賄等違法行為……”。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甲和乙串通投標,則應正常評估甲的投標。
6.單壹來源采購的談判策略?
單壹來源采購項目要求采購人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與供應商談判交易價格,但在價格談判中,采購人往往處於被動狀態。有什麽辦法可以減少價格談判的劣勢?張誌軍:采購商在組織談判之前,要做好市場調研,確定價格談判的底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了單壹來源采購項目的三種法律適用情形:壹是只能向唯壹供應商采購;第二,在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下,不可能向其他供應商采購;三是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或配套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對於第壹種情況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嘗試了解供應商向其他客戶提供的相同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價格,從而設定價格談判的底線;對於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提前從市場上了解到同類產品或服務的近期交易價格,從而設定價格談判的底線,進而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
7.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最高投標限價是多少?
某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招標文件要求國內貨物投標報價方式為DDP項目現場,海外貨物投標報價方式為CIF廈門港。如果招標人設置了最高投標限價,是否應該根據不同的招標方式設置不同的最高投標限價?
郭喜安:鑒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競爭範圍的特殊性,招標產品可能來自關區內,也可能來自關區外。為保證公平公正,在計算評標價格時,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第65438號+0)第二十壹條第(十壹)項的規定,以貨物運抵項目現場的綜合成本作為統壹的評標標準,即“到岸價+進口環節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其中,投標截止前已進口的產品為:銷售價格(含進口環節稅和銷售環節增值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關境內制造的產品為:出廠價(含增值稅)+消費稅(如適用)+國內運輸、保險費等。“同樣,在設定最高投標限價時,投標人不必對關境內外的產品設定不同的限價。招標人可以根據貨物到達項目現場的綜合成本設定統壹的最高投標限價。關境內貨物的報價方式為DDP,且已包含貨物到達項目現場的綜合費用的,可直接設定最高投標限價;在CIF廈門港的基礎上,應增加進口環節稅和國內運輸保險費作為綜合成本測算標準,並與最高投標限價進行對比,以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
8.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可以同時收取嗎?
某建設標的招標文件規定,中標人必須在簽訂合同前向招標人交納10%履約保證金;同時規定招標人在向中標人支付首期工程款時扣除5%的質量保證金,直至缺陷責任期滿。請問:工程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可以同時保留嗎?張誌軍:不是,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規定,除依據法律法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取消建築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要繳納的保證金。文件還規定:“工程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此外,《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建[2017]138號)第六條也明確規定:“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就本例而言,建設單位需要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應當在工程履約完成後支付最後壹筆工程款時,扣繳相應比例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另外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建質[2017]138號的規定,質量保證金的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本案中,招標人設置了5%的質量保證金,違反了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
9.關於臨時估價的問題
審計某總承包項目,總承包合同中的空調、配電設備以暫估價的形式出現,總承包公司未對暫估價進行公開招標。工程結算資料中,只有材料設備的價格已經確認(甲方簽字),審計發現價格確認文件的價格高於市場價。請問這樣的情況,除了指出總承包公司沒有公開招標,高於市場價的確認單有什麽樣的法律法規依據?郭喜安:總承包合同中暫估價的貨物,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符合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全部或者部分貨物和服務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納入總承包範圍的工程、貨物和服務,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第七條規定:“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具體查明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暫估價項下的材料設備是否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範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如有,投標人不進行招標,應承擔規避招標的法律責任。
10.潛在投標人不能達到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不能調整控制價。是合規還是有其他風險?
某石化項目工藝包國際招標中,有3個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標書,其中國內投標人1,國外投標人2。在購買招標文件後,兩名外國投標人致函招標人,稱最高投標限價過低,不符合要求,如果招標人不能調整限價,他們將不參加投標。經過考慮,招標人決定不調整控制價。是否存在合規或其他風險?郭喜安:《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因此,確定招標文件的條件和要求,包括設定最高投標限價,是招標人的合法權利。雖然潛在投標人有不同意見,但招標人有權決定是否變更招標控制價,決定不調整招標控制價不存在合規風險。但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如果三個潛在投標人中有兩個表示因為最高投標限價不合理而不願意參與投標,那麽投標失敗的可能性就比較大,招標人應該權衡利弊後做出合理的決定。
11.政府采購邀請招標項目可以不選擇供應商嗎?
當政府采購貨物和邀請招標項目時,它通過發布資格預審公告來收集供應商。為了擴大競爭,采購方想在采購文件中規定所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都要參加投標。請問邀請招標項目有必要隨機選擇供應商嗎?有沒有可能讓所有合格的供應商都參與投標競爭,而不選擇三家供應商?張誌軍:我個人傾向於可以。《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人應當以隨機方式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三個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下列方式生成合格供應商名單,並從中隨機抽取三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壹)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進行招標;(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供應商庫;(三)收購人的書面推薦。”個人認為,財政部87號令《政府采購法》中的上述表述隱含了壹個前提,即“采購人擬邀請的供應商數量少於合格供應商數量的,需要以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供應商的。”如果在政府采購邀請招標活動中不存在這種隱含前提,如采購文件中擬邀請的供應商數量大於實際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數量,或者采購人有意邀請所有合格的供應商參加投標,則不必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舉個例子,如果采購文件規定邀請6家以上的合格供應商投標,但實際上只有5、6家供應商通過資格預審,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必要再經過壹個毫無意義的隨機選擇程序。
12.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經核實中標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我該怎麽辦?
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後,行政監督部門核實評標有重大錯誤,中標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應當依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2014第1號)第六十九條責令原評標委員會改變原評標結果並重新公示,還是依據1號令第100號?郭喜安:第2001/2000號法令第69條第3款。1規定“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和標準進行審查確認後,原評標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對變化後的評標結果進行公示。”第108條第1款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中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和中標無效,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或者評標。”第六十九條第三款在中標前適用,原評標委員會可以更正評標錯誤;但中標後可不再適用第69條,而應啟動108條的規定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因為中標後,錯誤的評標結果“對中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且無法通過補救措施予以糾正”,所以只能適用第108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與中標人之間建立了合同關系,所以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不得擅自改變中標結果,但由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為無效,並責令重新評標或者重新招標。此外,商務部1號令第108條第2款規定“招標人按照本辦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參與前次評標的專家不得參與再次招標或再次評標。“招標人應當特別重視對投標的重新評審,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13.資格後審可以限制數量嗎?
某工程施工招標采用雙信封方式:第壹個信封為資格審查綜合得分,第二個信封為商務技術文件。招標文件中規定只開啟資格審查後綜合得分前三名的投標人的第二個信封,其他投標文件不開啟,按原樣退回。這個規定合適嗎?如果不合理,怎麽操作比較好?張誌軍:這個項目是資格後審項目。資格後審應采用資格審查制,即所有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均有資格參加下壹階段的商務技術評審。但也有壹些地方或行業文件規定,當投標人數量較多時,只能對綜合排名最高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不管這壹規定是否違背資格後審的內在要求,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只會選擇前三家公司進行商務技術評審,因為人數太少而出現競爭不充分的情況,錯過商務技術綜合條件較好的投標方案。因此,就本項目而言,如果當地政府或行業法規允許這種運營模式,也應該有盡可能多的投標人進入商務技術評審。
14.壹個有多個專業的建築商可以同時承擔多個施工項目嗎?
某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所報項目負責人具有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兩個專業壹級建造師證書。有資料顯示,建築師有在建的建築工程,但沒有在建的市政工程。建築師可以參與市政工程項目的投標嗎?張誌軍:《註冊建造師管理條例》(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建設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法律中的術語是“建設工程”,沒有專業類型之分。從這個角度來說,建築師只要有在建項目,壹般是不允許承接其他建設項目的。壹般情況下,招標文件也會包含類似“項目負責人不得有在建工程”等要求。這壹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證項目負責人每月能有足夠的時間到現場進行施工管理。綜上所述,個人認為建築師有在建項目,不宜參與其他建設項目的投標活動。
15.如果第壹個中標候選人沒有實質性響應招標,我該怎麽辦?
某政府投資項目公示期間,第壹中標候選人受到質疑。經核實,中標候選人未能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其投標將被拒絕。請問:招標人能否依次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張誌軍:個人傾向不能直接確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使用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或者重新招標。”本例所述情形不屬於《招標投標法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可以順序選擇或者重新招標的四種情形。招標人依據本條直接確定中標人或選擇重新招標是不合適的。對比招標投標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本案應屬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評標委員會“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情形。根據本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提請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原評標委員會改正,重新推薦中標候選人。16.政府采購項目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嗎?
新頒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四條規定,“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由於原財政部18號令規定資格審查由依法成立的評標委員會進行,87號令實施後,采購人能否委托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張誌軍:與原18號令相比,財政部87號令有很多重要變化和亮點。其中最重要的壹個變化是,對投標人和投標文件的評審分為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和商務技術評審三個環節,其中資格審查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承擔,而符合性審查和商務技術評審仍由評標委員會承擔。從87號令的修改來看,可以推斷立法者並不主張由評標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因此,87號令實施後,不建議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將這部分工作委托給評標委員會。
17.對於競爭性談判項目,供應商可以不在現場嗎?
某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競爭性談判文件規定本項目采用兩輪報價。在第壹份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 * *有8家供應商提交了談判響應文件,其中1家供應商以快遞方式提交了響應文件,沒有委派代表參加現場談判和第二輪報價。請問: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可以認定無效,還是可以認定供應商中途退出談判?張誌軍:對於競爭性談判項目,由於談判過程中可能涉及技術、服務和合同條件的變化,壹般情況下,供應商應派代表到現場參加談判。此外,如果項目需要第二輪報價,如果供應商代表不在現場,將很難進行報價。但是,理論上競爭性談判項目也可以通過遠程視頻(音頻)、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談判和報價。,而且相關法律也沒有規定供應商必須當場談判。因此,如果談判文件中沒有類似“供應商未能來現場談判將被視為無效響應或退出談判”的規定,那麽將響應文件視為無效將會引起爭議。從這個角度來說,不建議直接讓響應文件失效。對於本項目,建議談判小組按照正常程序審核響應文件,並通過響應文件中預留的聯系方式征求供應商對談判項目的相關意見,組織報價。18.如何查處皮包公司的不良行為?
皮包公司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營業執照業務範圍廣。他們仍然報名參加大量手中沒有相應貨物的政府采購項目,報名後又退出,或者中標後聯系提供劣質產品的貨物。如何調查他們的不良行為?嶽小川:皮包公司是指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公司。這類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資格要求,在資格審查中應予以否決。如果空殼公司中標後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時以次充好,可以向財政部門舉報。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19.將類似項目拆分成兩個招標項目是否屬於化整為零規避招標?
我們是國企,集團公司根據采購金額對招標項目規定了不同的實施主體。規定達到壹定金額的招標項目必須由集團公司組織實施。前段時間我們二級單位報了兩個公開招標項目,屬於運輸服務類。除了實施地點不同,這兩個項目的采購內容和履約條件都是壹樣的。以上兩個項目如何合並,由集團公司組織招標?如果兩個項目這樣拆分,屬於二級單位自行進行招標的權限。請問這樣拆分項目是否違法,是否屬於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如果不制止,會有什麽法律責任?張誌軍:我個人傾向於不回避競價。首先,從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國有企業的運輸服務外包項目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法律並沒有對是否必須招標做出強制性要求。其次,根據上述情況,這兩個項目是公開招標提交的,不存在規避招標的情況。但由於妳們集團公司對招標主體有不同的規定,達到壹定金額的項目要由上級組織實施。從貴公司的相關規定來看,我個人感覺這種行為涉嫌拆分項目逃避上級管理,涉嫌違反公司內部管理規定,但不涉及違法。
20.投標有效期過了還能簽合同嗎?
某建設項目中標人簽訂合同後,遲遲未進場施工,項目業主多次催促無果,擬單方面解除合同。目前,該項目投標有效期已過。本項目施工合同終止後,第二中標候選人能否確定為中標人並與之簽訂?張誌軍:這個項目的投標有效期已經過了,所以個人認為直接和第二中標候選人簽約是不合適的。投標有效期是指投標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從法律屬性來說,招標文件屬於要約,中標通知書屬於承諾。招標文件壹般都會標註投標有效期,屬於有期限的要約。壹旦超過有效期,投標文件將自動作廢。如果投標人在截止日期後做出承諾,該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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