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保障社會和公眾飲食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落實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了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聘用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十壹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並建立培訓檔案;應當加強對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十二,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進貨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者或者供貨基地進貨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次供貨清單等文件;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者等進貨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進貨清單。應索要並留存進貨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明上述內容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的先後順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三條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壹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模式的企業門店,應建立總部統壹配送結算臺賬。門店自行采購產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應當存放在專用櫥櫃等設施內,標註 "食品添加劑 "字樣,妥善保存,並建立使用臺賬。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制作加工時應當查驗待加工食品和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個人物品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食品原料。(二)存放食品原料的場所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和個人物品,應當分類、分架、分墻、離地存放食品原料,並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三)應當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消除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四)應當定期對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暖、冷藏、冷凍進行維護保養;
(五)經營者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冷藏後及時冷卻;應當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七)制作涼菜應當符合專人負責、專室制作、專用工具、消毒冷藏的要求;
(八)用於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識或者區分明顯,並做到定位分開使用、存放,用後洗凈,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九)餐具、飲具應當按照要求清洗、消毒,並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采購和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資格證明;
(十)應當保持運輸食品原料和設備設施工具的清潔,必要時應當進行消毒。運輸保溫、冷藏(凍)食品應當具備必要的並與所提供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樣品的貨源、數量、庫存位置、庫存量、銷售情況、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實施細則,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通報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了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有關情況,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並采取下列措施:
(壹)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采取下列措施 (壹)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
(二)封存被汙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責令清洗消毒;
(三)檢查結束後,對被汙染的食品應當監督銷毀,對未被汙染的食品應當啟封;
(四)公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依法處理情況,說明可能產生的危害。可能產生危害的要說明、解釋。
第二十壹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隱患。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封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設備設施和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物品,在兩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有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規模,建立並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發現不屬於本轄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移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咨詢、投訴、舉報,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受理,並及時核查、處理、答復;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並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其原因屬於其他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應當及時向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壹)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培訓和檔案建立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和設備、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的衛生狀況、工藝流程;
(四)餐飲加工制作、銷售、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食品發票索證索票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和貯存條件;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和盛放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衛生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關註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同參加,依法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經雙方核實並簽字。監督檢查人員拒絕簽字的,應當註明理由和有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和職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餐飲服務環節的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列支。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驗人員可以利用公認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進行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和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不得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初步篩查結果顯示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要求的食品,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快速檢測結果顯示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壹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抽樣時,必須按照抽樣計劃和抽樣程序進行,並填寫抽樣記錄。抽樣應當購買產品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食品安全監督檢驗人員應當及時將樣品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
第三十二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檢驗目的和檢驗要求,按照有關標準和食品安全檢驗方法的規定進行檢驗,並按時出具合法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異議人有權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權利。
復檢工作應由相關部門選定****,食品檢驗機構憑復檢公告完成復檢工作。
復檢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壹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費用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發放和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重點監管。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形式和內容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壹)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情況;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結果;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四)餐飲服務專項檢查工作情況;
(五)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壹)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註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轉讓、塗改、出借、出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的;
(四)使用轉讓、塗改、出借、出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學物質和其他物質以外的食品添加劑,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二)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和限量的食品的;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致人死亡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肉類制品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
(八)經營國家為防疫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
(九)被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經營或者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的。
(二)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規定的食品的;
(三)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四)經營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壹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取得的相關經營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貨值金額,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額。其中,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按進價計,半成品按原料計,成品按銷售價計。
第四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適用情形的,"情節嚴重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壹)連續12個月內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的 (壹)連續12個月內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受到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死亡等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在同壹違法行為中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第四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壹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邊境口岸範圍內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水上經營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出發地、經停地或者到達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實施檢查監督。
鐵路運營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2000年1月16日發布的《餐飲服務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