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 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事故或者其他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違禁品
壹般指國家規定限制生產、購買、運輸和持有的槍支彈藥、刀具、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迷藥、毒品等。
二、違禁品分類
禁止和限制寄遞的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強酸堿性和放射性揮發性的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藥、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農藥等所有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化工產品;如妳交寄的化工產品未列入“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妳必須提供地市以上壹級化工產品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證實相關物品屬非危險化工產品方可交寄,相關鑒定部門必須對鑒定結果負責。
2、麻醉藥物和精神物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 、高根等;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貨幣等。
3、容易腐爛的物品、各種活的動物(如鮮魚、鮮肉等)。
4、妨礙公***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包括已焚化的屍骨)、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5、反動報刊、書籍、窗口或者淫穢物品等